毒品犯罪具有高度成瘾性、扩散性和社会危害性,我国刑事政策历来坚持“从严惩处”。《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仍保留死刑条款,司法实践中对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依法适用死刑。面对“贩卖多少克毒判死刑”这一高频提问,本文结合现行有效条文与典型案例,以毒品犯罪律师视角给出系统解答。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条文根据毒品数量与情节,将量刑分为三档: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对“数量大”且具备法定加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鸦片1000克以上;2.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3.可卡因50克以上;4.吗啡100克以上;5.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以上;6.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以上;7.度冷丁250克以上;8.盐酸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9.咖啡因200千克以上;10.罂粟壳200千克以上。
1.毒品集团首要分子;2.武装掩护;3.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且情节严重;4.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只要具备上述情节之一,即使数量刚超过“数量大”起点,也可能判处死刑。
1.海洛因、冰毒:50克即可跨入死刑量刑档;2.可卡因:50克;3.鸦片:1000克;4.吗啡:100克;5.大麻类: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150千克;6.氯胺酮(K粉):司法解释折算后约1000克以上;7.芬太尼类:按药理作用折算,几克即可达到“数量大”。
基本事实:A省张某雇佣他人运输海洛因1.2千克,途中被公安查获,张某系货主并负责联系下家。
法院认为:数量远超50克,且系主犯、惯犯,无任何法定从轻情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事实:B市李某因贩卖冰毒曾被判刑七年,刑满释放后又贩卖冰毒800克。
法院认为:数量巨大且系累犯,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协助抓捕上家,构成立功,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
基本事实:C省王某受雇运输大麻叶200千克,未参与出资、分赃。
法院认为:数量已达到“数量大”,但王某系从犯、初犯,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剔除未流入社会的毒品;2.扣除掺假、辅料重量;3.对混合毒品进行含量鉴定,推动“折算后数量”降档。
1.论证非集团首要分子;2.否认“武装掩护”;3.证明无暴力抗拒;4.提交自首、立功、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材料。
1.区分主从犯;2.论证系受雇运输、未参与出资、分赃;3.争取认定为“马仔”而非“毒枭”。
1.审查搜查、扣押、称量、取样、送检程序是否合法;2.申请排除非法证据;3.对鉴定机构资质、检材同一性提出异议。
问:数量刚满50克一定判死刑吗?答:不是。若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毒品未流入社会,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死缓。
问:未遂是否免死?答: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但数量巨大、情节恶劣的,仍可能判处死缓或死刑立即执行。
问:自首能保一命吗?答: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对可杀可不杀案件具有关键影响,但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仍可能适用死刑。
毒品犯罪保留死刑,彰显国家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贩卖多少克毒判死刑的法律答案清晰而严厉:海洛因、冰毒50克即可跨入死刑量刑档,鸦片1000克、可卡因50克、吗啡100克同样如此。数量只是基础,情节才是“生死开关”。对被告人而言,及时委托专业毒品犯罪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启动“数量、情节、角色、程序”四维辩护,才能把死刑风险降到更低。对公众而言,唯一安全的做法就是远离毒品、远离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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