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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律师咨询电话 阅读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申请对生效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特定标的物(权利)或者特定权利对应的款项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但该特定标的物(权利)或者特...[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江区知名律师推荐 阅读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原则上不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原告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可以在其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范围内裁定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及时通知执行部门,但生效裁判文书已...[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推荐阅读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就其主张财产标的部分(请求撤 销部分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 定收取案件受理费。其主张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件收...[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律师事务所地址 推荐阅读。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裁判文书中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原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可以列...[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推荐阅读。 下列主体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 一、原案漏列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二、原案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的受让人; 三、执行程序中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 四、原案当事人系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其...[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法律援助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且该第三人尚未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原案当事人的金钱债权人一般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但下列情形除外...[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江区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准许撤诉(上诉)、按自动撤回起...[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律师事务所地址查询 推荐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我国,公民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必须依法提出申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后,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详细]
本文由 苏州专业律师事务所在线咨询 推荐阅读 因承租人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等实际损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出租人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另行...[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律师事务所收费报价 推荐阅读 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屋转让的价格、价款支付方式等。 出租人通知承租人时,应当告知租赁房屋转让的事实、时间及具体出卖条件。出租人虽然通知承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事实,但未告知具体出卖条件或告知内容不真实...[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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