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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顾山镇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牵引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详细]
本文由 苏州园区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多名被侵权人且交强险限额不足以全部赔偿,部分被侵权人先行起诉的,可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为...[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详细]
本文由 苏州停运损失赔偿律师 推荐阅读 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营运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的,应由赔偿权利人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在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时,可参照事故发生时当年度所在市、州交通运输业同类交通工具...[详细]
本文由 江阴顾山镇误工费赔偿律师 推荐阅读 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当事人相应诉请的做法。我们认为,可在依法释明后,参照目前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其理由为:据日常经验法则可知,劳动收入是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的主要生...[详细]
本文由 苏州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律师 推荐阅读 一、行为人驾车驶离现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二、行为人为及时抢救被害人而离开现场,并及时报警并接受调查的; 三、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确因筹措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并经...[详细]
本文由 江阴顾山镇交强险律师 推荐阅读 机动车方没有依法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该机动车方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和《江苏省道路...[详细]
本文由 苏州出租车交通事故律师 推荐阅读 无论城市出租车公司采取公司制运营模式还是采取挂靠制运营模式,无论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如何约定,考虑到运行利益和运行控制的判断标准、风险与收益的相互匹配、充分保护受害人等因素,以及《侵权...[详细]
本文由 苏州事故赔偿律师 推荐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进行了明确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详细]
苏州损害赔偿律师 推荐阅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省法院发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配合《实施方案》中有关费用...[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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