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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推荐阅读。 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股权发生变动不必然等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时,工商登记真正的效力类型是针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这意味着股权受让人可以凭借工商变更登记防止原股东或公司与第三...[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知名公司法律师 推荐阅读。 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意思表示,在形式上可具有多样性,除明示表达之外,还可能以共同参会、共同决议等方式,以其行为默示地表达出接纳、认可新股东的意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况认定其他股东默示同意的事实。...[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出让股东须取得其他股东多数同意,此条件为出让股权发生变动的生效要件之一。该生效要件是股权外部转让时相较于内部转让多出的一个生效要件。 该要件是否满足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可以依法...[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股权转让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原则上,只要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了转让股权的合意,转让合同即为生效,不应受公司意志的影响。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由他人代为签名,但转让方事后表...[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知名股权转让律师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股权转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具体类型,其何时生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在法律未有特别规定,在当事人...[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知名股权转让律师 推荐阅读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仅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方享有要求转让方交付股权的权利,负有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转让方享有要求受让方支付价款的权利,负有将股权交付受让方的义务。转让方的交付...[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股权转让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是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后,公司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非股权转让方的义务。公司拒绝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已经取得股东资格的受让方可以诉请公司履行义务。除...[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股权转让律师 推荐阅读 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为股东权之一种。股东权具有社员权的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的,其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详细]
本文由苏州股权转让律师推荐阅读 文章来源:山东省律师协会网站 原文标题:山东省律师协会发布新冠疫情背景下企业管理操作指引手册 原则上来说,如果遭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约履行合同的一方已经履行了及时通知和证明义务,按照上述《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详细]
(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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