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立法目的在于切断毒品消费链条的“最后一公里”:没有场所,吸毒行为便难以持续。对刑事辩护律师而言,理解这一立法初衷,有助于在罪轻辩护中强调“帮助行为”与“源头行为”的区别,争取降档处理。
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值得注意的是,本罪并未规定单位犯罪,若娱乐场所、宾馆、出租屋等“场所”由单位经营,只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一点常被侦查机关忽略,也是刑事辩护律师做“主体抗辩”的切入口。
刑法理论通说与实务判例均认可,行为人既可以是“希望”他人吸毒,也可以是“放任”他人吸毒。换言之,明知他人在自己支配的场所吸毒却不制止,即构成间接故意。A省高院在(2024)A刑终56号判决中明确指出:“行为人对场所具有管控力,且能预见吸毒行为发生,即具备本罪故意。”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时,需重点击破“明知”与“放任”两个节点。
本罪侵犯的是复合法益。只要行为人破坏了国家毒品管制秩序,无论吸毒者是否实际产生健康损害,均视为客体已受侵害。这意味着容留他人吸毒罪属于“行为犯”,并不要求实害结果。
“场所”不仅包括住宅、出租屋,也涵盖汽车、游船、娱乐场所包间等临时性密闭空间;既可以是行为人所有,也可以是其实际管理、支配。B市检察院2025年典型案例中,网约车司机三次允许乘客在车内吸毒,被认定对车辆具有“临时支配力”,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3.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刑事辩护律师而言,若能将案件事实“拆解”到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即有机会争取无罪或不起诉。
1.基准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无限额罚金;2.从重情节:累犯、毒品再犯、容留未成年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3.从轻情节:初犯、偶犯、容留近亲属、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C市法院2023年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缓刑,核心理由在于“容留对象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社会危害性较低”。可见,刑事辩护律师应充分挖掘“近亲属”“初犯”“认罪认罚”等酌定情节,为当事人争取缓刑或管制。
必须两名以上侦查人员签字,并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若笔录仅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字或见证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申请排除。
对吸毒人员的尿液、毛发检测,须由具备法医毒物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若检测机构仅有CMA资质而无法医毒物项目,可质疑其超出业务范围。
容留案件多依赖同案吸毒人员证言,需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行政罚款换取证言”情形。若证人最初笔录否认吸毒,后在行政处罚压力下改口,可提出“证据合法性”质疑。
通过行为人与吸毒者的聊天记录、通话时段、现场环境等证据,证明其对吸毒行为确实不知情。如D省(2024)D刑终88号案中,被告人深夜在朋友家打牌,对朋友在卫生间吸毒并不知情,法院最终改判无罪。
若场所为合租、公用,且行为人无法单独管控,可主张“缺乏容留能力”。例如,多人合租公寓,吸毒者锁门自行吸毒,合租人无法进入,即不构成容留。
通过支付宝、微信、滴滴行程等电子数据,证明“两次”或“三人”证据链不完整。如只有一次查获现场,且无其他吸毒人员到案,可争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对现场扣押的冰毒、吸毒工具,若未现场封存、未编号拍照,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申请排除,导致证据链断裂。
1.自首: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即构成自首,可减少基准刑20%—40%;2.立功:揭发上游贩毒犯罪,经查证属实,可减轻处罚甚至免予处罚;3.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可减少基准刑10%—30%;4.合规整改:对娱乐场所、宾馆等企业,可制定《禁毒巡查制度》《员工培训记录》,向检察机关提交整改报告,争取相对不起诉。E市检察院2025年对某酒店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理由即在于企业三个月内完成禁毒合规整改并通过第三方评估。
误区1:“不收钱就不犯罪”——错,本罪不要求牟利;误区2:“自己吸毒顺便容留同好”——错,吸毒与容留系两个独立行为,可并罚;误区3:“只是借车给朋友”——错,对车辆具有支配力即可能构成场所。合规提示:1.出租房屋时,在合同写明“禁止从事违法活动”,并每月巡查;2.网约车司机发现乘客吸毒,立即靠边停车、报警并留存行车记录仪视频;3.娱乐场所、宾馆应在大厅、包厢张贴禁毒标识,保安每小时巡查一次,发现吸毒及时报警并记录。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定刑不高,却常因“毒品”标签而让当事人陷入社会歧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既要敢于在证据合法性、主观故意、数量次数上“硬碰硬”,也要善于运用认罪认罚、合规整改、公益赔偿等“柔性”机制,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让法律成为减少毒品危害的利器,是每一位刑辩人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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