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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知名二审律师在线咨询 推荐阅读,阅读本文的网友通常还会关注 苏州知名办理缓刑律师咨询电话 等方面的内容。 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认定单位犯罪时,应当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推荐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 为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辩护律师 推荐阅读。 非法捕捞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非法捕捞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非法捕捞行为发生地...[详细]
本文由 苏州太仓市刑事诉讼案件辩护律师 推荐阅读。 行为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共犯论处: 一、事先通谋,进行内部分工,分别实施非法捕捞、运输、销售等行为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非法捕捞活动,仍长期为...[详细]
本文由 苏州张家港市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使用大型电鱼设备、底拖网、绝户网、吸螺机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方法或工具捕捞的; 二、非法捕捞刀鲚、鳗鱼苗等珍稀或高价...[详细]
本文由 苏州常熟市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推荐阅读。 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50公斤以上的; 二、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 三、二年内曾因非法捕捞受过行政处...[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看守所会见律师 推荐阅读 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虽构成犯罪,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看守所会见律师 推荐阅读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1、掩...[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刑事案件专业律师 推荐阅读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刑事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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