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基础。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应有明确的岗位说明书和考核标准,且考核过程应客观、公正、合理。考核标准需符合以下条件:
(1)考核标准应在劳动者入职时或调整岗位时明确告知;
(2)考核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包括考核时间、内容、方式及结果;
(3)考核结果应有员工签字确认,如员工拒绝签字,用人单位应有两名以上同事见证。
不能胜任工作解除与以下情形存在区别:
(1)医疗期满解除:针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指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形;
(3)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等原因进行的规模性裁员。
案例1:某公司销售员张某连续两个季度未能完成业绩目标。公司依据岗位说明书中的考核标准,认定张某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后,张某在下一个考核周期业绩仍未达标。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当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标准为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收入。
案例2:李某在某企业工作五年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企业支付李某5个月工资(8000×5=40000元)作为经济补偿,同时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8000元作为代通知金,总计48000元。
用人单位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岗位说明书及员工签字确认记录;
(2)详细的考核记录及结果;
(3)培训记录或调岗通知;
(4)劳动者的反馈意见或确认签名。
用人单位应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提供培训或调整岗位的机会。培训内容应与岗位技能相关,调岗应具有合理性,不得具有惩罚性或侮辱性。例如,将销售岗位员工调至客服岗位可能被视为合理,而将部门经理调至清洁工岗位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解除理由、依据、日期及劳动者权利。通知可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但应确保劳动者实际收到。
案例3:某公司以员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供充分的考核记录和培训证明。王某通过苏州律师事务所提起仲裁,最终裁决公司解除行为违法,需支付双倍赔偿金。
(1)问:用人单位未进行培训或调岗直接解除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先经过培训或调岗程序,仍不能胜任工作方可解除。
(2)问: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应在收到考核结果后及时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用人单位重新审核或提供详细依据。
苏州律师事务所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可提供以下专业服务:
(1)法律咨询与风险评估:分析案件事实,评估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合法性;
(2)协商谈判: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补偿方案;
(3)仲裁与诉讼代理:撰写法律文书,收集证据,出庭代理;
(4)赔偿金额计算:精确计算经济补偿、代通知金、加班费等各项权益。
劳动者应注意收集和保存以下证据:
(1)劳动合同及岗位说明书;
(2)工资条、银行流水等收入证明;
(3)考核记录、培训记录、调岗通知;
(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5)与用人单位沟通的邮件、短信、聊天记录等。
案例4:赵某因不能胜任工作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赵某联系苏州律师事务所后,律师协助其收集了岗位说明书、考核记录及解除通知等证据。经仲裁,赵某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
若劳动者在医疗期内被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不能胜任工作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应待医疗期满后再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被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等情形除外。
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在规定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可终止,但应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5:钱某在孕期被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钱某通过苏州律师事务所提起仲裁,仲裁委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钱某最终获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相应赔偿。
用人单位应制定客观、合理、可量化的考核标准,确保考核过程透明、公正。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员工,并给予改进机会。
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培训或合理调岗,并保留相关书面记录。培训内容应针对性强,调岗应充分考虑员工能力与新岗位匹配度。
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确保程序合法,包括提前通知、支付补偿、出具解除证明、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等。
用人单位可定期咨询专业苏州律师事务所,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进行合规审查,避免因解除程序违法引发劳动争议。
案例6:某企业在苏州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建立了规范的绩效考核与员工培训体系。在处理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有效降低了劳动争议发生率。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申请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在不能胜任工作解除争议中,用人单位对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
(2)已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
(3)解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双方可进一步举证、质证,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双方可自愿申请调解。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可协助当事人制定调解方案,提高调解成功率。
案例7:孙某与公司因不能胜任工作解除产生争议。经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公司支付孙某适当补偿,孙某撤回仲裁申请,避免了冗长的法律程序。
不同地区对经济补偿的计算存在差异,如部分城市将年终奖、加班费等纳入月工资基数,而有些地区仅计算基本工资。苏州地区通常按照劳动者应发工资的全额计算,包括奖金、津贴等。
多数地区规定代通知金为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但部分城市如深圳规定为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苏州地区遵循上一个月工资标准。
在劳动争议裁审衔接过程中,可能出现仲裁与诉讼结果不一致的情况。苏州地区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注重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对于事实认定不清或法律适用错误的裁决,将依法予以纠正。
案例8:周某在苏州某企业工作三年后被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企业支付三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解除程序存在瑕疵,判决企业支付双倍赔偿金。
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逐步加强。特别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实体要求更加严格,劳动者在面对不合法解除时有更多法律武器可用。
企业逐渐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的合规性,通过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体系、规范解除程序等方式降低法律风险。劳动者也应相应提高法律意识,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随着共享经济、零工经济等新业态的发展,劳动关系认定和权益保护面临新挑战。苏州地区已开始探索适应新业态的劳动法律制度,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更明确的法律指引。
面对日益复杂的劳动法律环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专业法律服务的需求持续增长。苏州律师事务所通过专业化、精细化服务,为双方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
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是否补偿的问题,反映了劳动法律法规在平衡劳动者权益与企业用工自主权方面的精妙设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循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面对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苏州律师事务所,获取针对性法律建议,是应对纠纷、维护权益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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