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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知名民事案件律师推荐 阅读。 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的规定,当事人有未了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出境管理部门,限制其出境。企业法人虽然不存在出境的问题,但由于涉及企业法人的许多诉讼事项需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因此,如果特...[详细]
本文由 苏州律师网 推荐阅读 执行唯一住房前,应首先解决好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临时住房,临时住房的面积标准参照当地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临时住房的地段可参照被执行人的合理要求,尽量方便其生活、工作。 申请执行人自愿提供临时住房的,使用期限原...[详细]
本文由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推荐阅读 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生活保障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保留租金。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作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保障费用。此笔款项可...[详细]
本文由 苏州律师事务所电话咨询 推荐阅读 优先债权法院在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优先债权后有剩余变价款的,应当将剩余变价款移交给普通债权法院,由普通债权法院依法处理,普通债权法院案件尚在诉讼程序的,由优先债权法院予以留存,待审判确定后依法处理。 以...[详细]
本文由 苏州市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普通债权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均系江苏法院的,应当由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且享有优先债权的在先轮候执行法院负责查封房屋的处分。 普通债权法院已经启动房地产评估或拍卖程序且处分房地产价值在扣除执行费用、优先债权后有剩余分...[详细]
本文由 苏州律师咨询在线 推荐阅读。 关于评估报告的送达,最高人民法院[2002]执他字第14号批复明确:评估报告未送达给有关当事人,并不影响依据评估报告确定拍卖、变卖的价格。鉴于目前被执行人借逃避送达拖延执行的情况非常普遍,为了提高执行效率,维护申...[详细]
本文由 江阴顾山镇法律咨询律师 推荐阅读。 对2017年3月1日前(即最高法院追加变更规定出台之前)已作出生效判决、只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且未明确债务性质的案件,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审查确定究竟按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执行,但必须保障债务人配偶的程序...[详细]
本文由 苏州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未竣工验收的工程俗称烂尾楼,如果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出让,该工程系合法建设,只是因资金短缺等因素无法续建,该工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完全可以执行,只是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划;如果...[详细]
本文由 苏州共有财产强制执行律师 推荐阅读。 生效法律文书仅载明被执行人个人为债务人,对于下列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执行。 1、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存款、股权(股份)、金融理财产品等,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产、车辆以及婚后登记在被执行人和...[详细]
本文由 苏州预售商品房律师 推荐阅读。 被执行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发商(被执行人自付一部分,银行贷款一部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的商品房预售情形下,预售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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