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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遗产继承律师 推荐阅读。 继承案件所涉遗产未从共有财产中析出,如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继承并列案由。经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离婚财产分割律师 推荐阅读。 双方对婚前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因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投资收益包括: 一、一方...[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知名离婚律师 推荐阅读。 一方以自己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于个体经济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在离婚时对上述权益的价值协商不成,另一方又不愿意参与经营的,人民法院可依附当事人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投资权益...[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法律咨询 推荐阅读。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并提供有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或医院的诊断、鉴定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可依法申请宣告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害关...[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离婚股权律师 推荐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双重属性,因此,因继承或离婚分割取得股权利益的自然人,并不当然成为该公司股东。但如果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身份的继受取得有明确约定的则从约定;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房产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详细]
本文由 苏州婚前财产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不影响该财产的性质。因此,夫妻一方以婚前存款在婚后购置的房屋,仍然属于购置方的婚前财产,如果对方没有出资,则不能主张享有房屋的份额。同样,婚前其他财产的形式转化,也不影响其作...[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离婚房产分割律师 推荐阅读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房屋产权登记后,夫妻双方就调整各自的份额进行约定,系婚内约定财产权利的调整,对双...[详细]
本文由 江阴顾山镇离婚律师 推荐阅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婚姻家庭律师 推荐阅读 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主张探...[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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