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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处置家事诉讼突发事件工作指引

作者:法律咨询 来源:苏州离婚律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家事诉讼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规范突发事件的处置,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诉讼秩序,保护诉讼参与人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结合家事诉讼特点和规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家事诉讼”,是指确定身份关系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民事诉讼。主要案件类型包括:

  1.婚姻案件及其相关案件,包括离婚、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等,相关案件包括离婚后财产分割等;

  2.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

  3.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

  4.收养关系纠纷案件;

  5.同居关系纠纷案件;

  6.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

  7.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家事诉讼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含人民法院大门外一线)突然实施的,伤害自己、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风险有防范、应急有预案、处置有衔接。

  第五条 对家事诉讼案件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应当进行全流程动态评估,精准识别风险,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并化解风险,最大程度减轻、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

  第六条 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应提升司法服务意识,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对家事关系的诊断、修复和治疗作用,推动当事人依法、平和、理性处理家事纠纷。

  第二章 风险等级和范围

  第七条 按照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以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危害形态、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家事诉讼案件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从高到低分为高度风险、中度风险、一般风险。

  风险等级应根据诉讼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度风险案件:

  1.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行为的;

  3.三次以上判决不准予离婚的;

  4.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实施极端行为的;

  5.侵害或威胁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6.实施或威胁实施自杀、自残行为的;

  7.因婚姻家庭矛盾三次以上报警的;

  8.曾因实施暴力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9.有吸毒史的;

  10.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11.其他表明当事人可能实施极端行为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中度风险案件:

  1.婚内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

  2.两次判决不准予离婚的;

  3.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直接抚养权,矛盾较大的;

  4.因婚姻家庭矛盾两次报警的;

  5.因婚姻家庭矛盾两次以上寻求妇女联合会、居(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基层组织帮助的;

  6.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的;

  7.有精神疾病,情绪不稳定的;

  8.扰乱法庭秩序的;

  9.其他表明当事人可能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形。

  第十条 家事诉讼案件不具有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但存在矛盾隐患的,视为一般风险案件。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风险信息来源,包括当事人提供及人民法院主动调查。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提供的风险信息线索进行核查。

  第三章 风险发现和评估

  第十二条 推动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建立家事诉讼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家事诉讼当事人的报警信息与诉讼信息实时交互。

  推动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妇女联合会、律师协会、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建立家事诉讼风险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要求并指导家事诉讼原告在起诉时、家事诉讼被告在第一次送达时填写《家事关系状况表》(详见附件1)。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材料时应一并送达《家事诉讼重要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 对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以及其他风险特征明显的家事诉讼案件,立案部门应在立案后当即向审判部门移送案卷,并同时向审判部门作出提示。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反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应告知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供必要指导。情况紧急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社区等单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可以视情依职权通过委托家事调查员等方式,对当事人的性格、身心状态、家庭关系、经济状况、个人经历等事实进行全面调查。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法官自签收案卷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查阅案卷、检索关联案件及共享风险信息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初步确定案件风险等级,填写《家事矛盾风险评估表》(详见附件3)。高度风险案件应由承办法官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后确定。

  案件承办法官在确定案件风险等级后,应于两日内将中度、高度风险案件的《家事矛盾风险评估表》及当事人身份信息,及时复制移送给司法警察部门及技术部门。

  第十八条 中度、高度风险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部门应视情将案件风险情况通报相关当事人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提示其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家事关系状况表》及《家事矛盾风险评估表》应归入副卷,随案移送。

  一审案件承办法官在收到中度、高度风险案件当事人的上诉状后,应于三日内将《家事关系状况表》及《家事矛盾风险评估表》复印件报送二审法院立案部门和对应审判部门。二审法院立案部门和对应审判部门应按本指引有关中度、高度风险案件的规定先行安排处置措施。

  第四章 突发事件预防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应将调解贯穿家事案件审判始终。家事调解不限于法律争议处理,还包括以心理疏导等方式消除当事人情绪对抗、修复人伦关系。心理疏导可邀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介入。

  建设稳定、专业的家事纠纷诉前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官、法官助理共同参与诉前调解。

  第二十一 条家事诉讼案件庭审一般安排在圆桌法庭进行。审判人员应提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不公开审理和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及其诉讼权利。

  第二十二 条高度风险案件一般应提前申请司法警察值庭,其他风险案件视情决定。存在风险情形的当事人系女性的,应有女性警务人员值庭。值庭司法警察应协助法官做好教育、劝解、疏导、警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度、高度风险案件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庭参加诉讼的,可通过安排双方分别到庭、分别离庭,以及由法官助理自安检处引导到庭等方式,避免当事人单独直接接触。司法警察在审判人员到位前,应做好警戒工作。

  中度、高度风险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未经通知自行到人民法院的,巡查警力、安检人员、人脸识别视频监控人员等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司法警察部门和审判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的,应就风险情形提前与律师沟通,共同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未委托律师代理的,应就案件相关实体和程序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充分释明。

  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应引导其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第二十五条 审理高度风险案件,一般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中度、高度风险案件应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做到动态跟进、一案一策。

  第二十六条 审判人员上门送达诉讼材料的,宜携带执法记录仪。必要时,可通知司法警察或邀请辖区公安民警、社区(村)干部共同送达。

  送达裁判文书的,应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可以采取的程序救济措施。

  第二十七条  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一般应直接送达,并对被申请人进行训诫、教育。必要时,可通知司法警察或邀请辖区公安民警、社区(村)干部、妇女联合会工作人员共同送达。

  第五章 突发事件处置

  第二十八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坚持人身安全至上、社会稳定为重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在审判法庭内发生突发事件时,审判人员应立即启动报警装置,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在审判法庭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司法警察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通知审判部门派员到场共同处置。

  前两款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控制事态,分离涉事人员,对违法人员进行警告、训诫、制止、制服等,组织救治受伤人员。

  第三十条 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应疏散无关人员,实施现场警戒。必要时应启动应急联防联动机制,联系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专业部门协助处置。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和人民法院干警生命财产安全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司法警察部门应组织现场安全检查,消除隐患,恢复现场秩序。

  第三十一条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将涉事人员和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配合做好后续工作。

  未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涉事人员进行训诫、罚款或者司法拘留。

  第三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做好监控音视频资料搜集保存及舆情处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期间,当事人通报紧急信息的,承办法官应立即指导其采取相应保护、救济措施。确有必要的,应依法依规到场协助公安机关等单位处置。

  第六章 警务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条 家事审判部门和司法警察部门就预防和处置家事诉讼突发事件,建立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司法警察部门通过安排巡查警力将警力前置,加强对审判场所周界范围内和临近区域的防范和警戒。

  第三十六条 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强化科技手段运用,加强人脸识别摄像机、智能记录仪等设备使用,提高警务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水平,增强人防、技防和物防的叠加效应。

  第三十七条 安检人员应对当事人随身携带的包裹进行安检,发现携带危险物品的,根据预案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审判部门。司法警察部门应对上述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庭)内的活动进行全程监控盯防。

  第三十八条 在家事案件法庭、调解室的适当位置安装报警装置。条件允许的,可安排司法警察在家事法庭外定点警戒。

  第三十九条 司法警察部门、技术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突发事件应急联防联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第七章 常态机制

  第四十条  推动健全司法救助机制,积极对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联、律师协会、居(村)民委员会等职能部门,引导当事人有针对性地寻求经济帮助和法律援助,推动多元化解涉家事矛盾纠纷。

  第四十一条 建设符合家事审判工作需要的家事法官队伍,将婚姻家庭社会经验丰富的法官纳入审判团队,鼓励家事法官学习掌握必要的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家事审判团队应配备女性法官。

  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提升家事律师的风险识别、预防及化解能力,构建家事诉讼风险防范法律共同体。

  第四十二条 保障家事法官履行职务,提高家事法官心理健康水平,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对演练,增加司法安全保障力度。

  第四十三  通过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法治宣讲、发布典型案例、参与建设“无讼村居”等方式,倡导和谐家风,推动家事诉讼当事人树立依法维权的法治精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家事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参照本指引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家事关系状况表

  2.家事诉讼重要事项告知书

  3.家事矛盾风险评估表

  


附件1

家事关系状况表


姓  名   年  龄   健康状况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诉讼地位   双方关系  
   
1 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虐待行为  
2 是否存在多次起诉解除婚姻家庭关系  
3 是否存在婚内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  
4  是否经过公安机关、妇联或社区等组织干预、调解  
5 是否存在威胁侵害人身安全  
6 是否存在实施或威胁实施自杀、自残行为  
7 是否发生过肢体冲突  
8 是否存在因实施暴力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9 是否存在吸毒行为  
10 是否存在心理、精神疾病  
11 是否存在不良恶习(赌博、酗酒等)     
12 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实施极端行为的情形  



注意事项:本表仅供人民法院查阅。当事人应据实填写,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填表人:                           填表时间:



  

附件2

家事诉讼重要事项告知书

  1.【审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3.【妨害司法行为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4.【违反法庭规则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5.【扰乱法庭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

  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附件3

家事矛盾风险评估表

  (20  )苏01  民       号

 

当事人 案  由
原告    
被告  






风险等级 一般□  中危□  高危□
评估理由  
应对措施
或建议
 
评估人  
评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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