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屋买卖 人身损害
民间借贷 其他纠纷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合同纠纷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 知识产权
保全执行 其他商事
苏州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侵财犯罪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 其他犯罪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些
行政诉讼 劳动争议
诉讼指南 权威解读
法治资讯 网站地图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暴力犯罪 >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辩护律师 推荐阅读 根据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二)夺取财物后,犯罪嫌疑人为掩护同伙携赃逃跑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辩护律师 推荐阅读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详细]
本文由 苏州抢劫罪律师 推荐阅读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辩护律师 推荐阅读 构成故意伤害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严处罚: (1)在公共场所进行流氓滋事、行凶伤人,平时目无法纪、逞强好胜、动辄行凶,出于卑劣动机报复伤害,或其他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 (2)在共同犯罪中组织、策划、指挥...[详细]
本文由 苏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推荐阅读 构成轻伤但不宜定罪或处罚的情形。伤害后果是判断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但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根据案件起因、行为人的目的、动机、手段、伤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详细]
本文由 苏州妨害公务罪律师 推荐阅读 根据2017年8月公布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妨害公务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详细]
本文由 苏州聚众斗殴罪律师 推荐阅读 持械是指在聚众斗殴中使用器械或携带器械且主观上有使用的企图但实际未使用的。这里的器械包括:治安管制刀具以及枪支、棍棒等足以致人死亡的工具。 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的,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辩护律师 推荐阅读 聚众就是拉帮结伙,人数达3人以上。对斗殴双方均有聚众斗殴故意的,只要一方达到3人以上的,对双方均应认定聚众斗殴。但对没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一方,不应认定聚众斗殴。 斗殴一方或者双方人员已纠集,在途中或者斗殴现场...[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刑事辩护律师 推荐阅读 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死亡,对首要分子和明确的直接责任人,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没有致他人重伤、死亡故意的积极参加者,按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中,难以分清致人重伤、死亡的直接责...[详细]
本文由苏州姑苏区辩护律师转载 文章来源:江苏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 原文标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问答(第五期) 对不服从道路交通管制或者公众场所管理规定,聚众闹事、冲撞封锁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详细]
  • 首页
  • 上一页
  • ···34567···
  • 下一页
  • 末页
  • 981条
  •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友情提示:提前预约可获当面免费咨

    询一次(时长30分钟)

    苏州专业律师友情链接

    苏州市律师协会
    苏州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咨询QQ: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6017884号-1
    © 2016-2021 lawyer0512.net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