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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知名辩护律师推荐 阅读。 《刑法修正案(七)》所规定的绑架罪情节较轻,是指绑架犯罪行为本身情节较轻,而不是指案发后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等罪后从轻处罚情节。犯罪行为本身情节是否较轻,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充分考虑绑架行...[详细]
本文由 苏州市刑辩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但是,行为人的部分行为在十八周岁前实施,部分行为在十八周岁后实施,十八周岁后实施的行为达到犯罪标准,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详细]
本文由 苏州姑苏区辩护律师 推荐阅读 根据《抢劫解释》第一条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江区辩护律师 推荐阅读 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人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详细]
本文由 苏州相城区辩护律师 推荐阅读 绑架罪是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其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主观方面不尽相同。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详细]
本文由 苏州吴中区辩护律师 推荐阅读 根据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夺取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二)夺取财物后,犯罪嫌疑人为掩护同伙携赃逃跑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辩护律师 推荐阅读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详细]
本文由 苏州抢劫罪律师 推荐阅读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辩护律师 推荐阅读 构成故意伤害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严处罚: (1)在公共场所进行流氓滋事、行凶伤人,平时目无法纪、逞强好胜、动辄行凶,出于卑劣动机报复伤害,或其他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 (2)在共同犯罪中组织、策划、指挥...[详细]
本文由 苏州故意伤害罪律师 推荐阅读 构成轻伤但不宜定罪或处罚的情形。伤害后果是判断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但在具体案件中,还需要根据案件起因、行为人的目的、动机、手段、伤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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