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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离婚律师网转载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国函〔2021〕48号 民政部: 你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满足群众在非户籍地办理...[详细]
本文由 苏州婚姻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协议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或变更,可见撤销和变更的理由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如果当事人以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乘人之危为理由,依据...[详细]
本文由 苏州婚姻律师 推荐阅读。 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擅长离婚官司的律师 推荐阅读。 不动产权属登记上所记载的权属份额登记,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登记记载的,若夫妻双方以按份共有的形式对不动产享有所有权,权属登记上所载明的双方对该不动产份额的划分,在离婚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详细]
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离婚律师推荐 阅读。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彩礼返还律师咨询 推荐阅读。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下列情形除外: 1、订立婚约的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婚约当事人与其监护人作为共同诉讼主体; 2、给付彩礼一方的婚约当事人虽已成年,但与其父母共同...[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知名离婚律师 推荐阅读。 1、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2、男女双方在...[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离婚律师 推荐阅读。 彩礼返还数额应当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参照下述标准适用: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请求另一方...[详细]
本文由 苏州虎丘区离婚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生活困难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确定生活困难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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