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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让员工签劳务合同合法吗?劳动仲裁中的权益救济路径解析

作者:劳动仲裁官司律师事务所 来源:苏州法律咨询网

核心关键词:劳动仲裁官司律师事务所让员工签劳务合同合法吗

在当前多元化的用工模式下,“合同”的名称往往让许多劳动者感到困惑。一个常见且关键的问题是:用人单位让员工签劳务合同合法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其合法性完全取决于合同背后所掩盖的法律关系的实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出于规避法定义务、降低用工成本等考虑,将与员工建立的明明是劳动关系,却刻意选用“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或“合作合同”等名称。这种“名为劳务、实为劳动”的做法,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极易引发劳动争议。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面临维权困境。此时,寻求专业的劳动仲裁官司律师事务所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辨析法律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变得至关重要。本文将深入解读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本质区别,结合司法裁判规则,系统分析此类行为的法律边界,并为劳动者指明有效的维权路径。

一、 正本清源: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核心法律分野

1. 法律关系性质的根本不同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虽一字之差,却分属截然不同的法律领域,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

劳动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其核心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具有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特殊关系。这种关系强调过程的管控与结果的归属。

相比之下,劳务合同(或称雇佣合同)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本质上是一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劳务提供者)与接受劳务的一方(接受劳务者)法律地位平等,前者向后者交付特定的劳动成果,后者支付相应报酬。

(1)人身从属性:管理与被管理

这是核心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用人单位,须遵守其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考勤、请假、工作流程、绩效考核等),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劳动者如何工作、何时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不由自己决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自行决定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进程,只需在约定期限内交付约定的成果,不接受对方类似员工式的日常管理。

(2)经济从属性:组织性与持续性

劳动关系具有显著的经济从属性。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其主要生活来源,且报酬的支付具有周期性(如按月支付)和相对稳定性,不与单次劳动成果完全直接、即时挂钩。劳动者的劳动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和经济系统之中。劳务关系则不同,报酬通常针对某一项或某几项具体的工作成果进行结算,体现为“一事一议”的特征,不具有工资的属性。

(3)生产资料提供方不同

在典型的劳动关系中,生产工具、原材料、工作场所等主要由用人单位提供。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通常自备工具,或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

(4)承担的法律义务不同

这是用人单位试图“规避”的核心。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支付加班费、提供带薪年休假、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承担工伤事故责任等法定义务。而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主要承担支付约定报酬的义务,一般无需承担社保缴纳等劳动法上的强制性责任(但可能需承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等侵权责任)。

2. “签劳务合同”是否合法的判断基准

因此,回答“让员工签劳务合同合法吗”这一问题,必须穿透合同名称,审视实质。判断其合法性,需遵循以下逻辑:

如果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即存在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那么无论合同名称叫什么,在法律上都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此种方式规避劳动法义务的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例如,在A省B市的一起典型案例中,某科技公司与软件工程师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但该工程师每日需在公司打卡坐班,接受部门经理的任务分配和考勤管理,按月领取固定“项目费”。仲裁机构和法院均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需为其补缴社保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反之,如果双方的关系确属平等的民事合作,一方自主安排工作,仅以交付特定成果为目的获取报酬,那么签订劳务合同就是合法且适当的。例如,企业聘请一位独立设计师为其设计一个标志,双方就设计标准、交付日期、费用达成协议,设计师在家自行完成,这便属于典型的劳务(承揽)关系。

二、 名不副实的“劳务合同”:用人单位的常见规避手法与法律风险

1. 实践中“劳务合同”掩盖“劳动关系”的典型情形

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常使用以下手法,试图用劳务合同的外衣包装劳动关系的内核:

(1)与核心岗位员工签订劳务合同

对于从事公司主营业务、接受常态化管理的员工,如销售、技术、行政、财务等岗位,本应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却以“灵活用工”为名签订劳务合同。

(2)利用关联公司或第三方签订合同

劳动者在实际工作的A公司提供劳动,但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却是与关联的B公司,甚至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或完全无关的第三方签订,造成用工主体与签约主体分离。这种“混同用工”现象是当前劳动争议的难点之一。

(3)将劳动关系拆分为多次短期劳务合同

为了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义务,用人单位将连续性的长期工作,切割成多个短期的、项目制的“劳务合同”,并在每次合同间隙安排短暂的中断。

(4)诱导员工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这是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企业要求员工自行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然后以“商事合作”的名义签订合作协议,从而在形式上彻底消灭了“劳动者”身份。

2. 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重法律风险

(1)用人单位面临的主要风险

首先,规避行为无效,法定义务不免除。一旦被仲裁机构或法院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所有劳动法上的义务,包括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长可达11个月)、支付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用人单位以变换签约主体等方式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的,相关行为可被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行政处罚风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加收滞纳金等。

再次,工伤赔偿责任风险巨大。在劳务关系下,若提供劳务者发生人身伤害,适用《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过错责任原则较为复杂。而在劳动关系下,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则适用无过错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若未参保,将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金额往往非常高昂。

第三,商业信誉受损。此类纠纷易引发劳动争议,损害企业形象,影响团队稳定。

(2)劳动者面临的主要困境

首先,核心权益保障缺失。在发生纠纷前,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社保、公积金、带薪休假等福利。发生工伤时,维权道路将异常艰难。

其次,维权成本增高。发生争议时,劳动者需要首先投入大量时间精力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这是一个艰难的证据收集和法律论证过程,而非简单地出示一份劳动合同。

再次,职业稳定性差。用人单位可能随时以“劳务关系结束”为由终止合作,劳动者难以获得经济补偿。

案例示意:在A省B市,曹先生入职一家公司担任模具设计师,日常工作由老板直接安排并接受管理,但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工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公司主张双方是“业务合作关系”。曹先生提起劳动仲裁后,公司不服裁决又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曹先生代理律师系统提交了考勤记录、载有职位和工资的工资表、工作群聊记录、规律性发放报酬的银行流水以及工作任务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其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业务、经济上从属于公司等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公司关于“合作关系”的抗辩,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拖欠工资近十万元。此案清晰地表明,司法裁判关注的是实质履行情况,而非合同的名义。

三、 司法实践如何认定:穿透合同形式,审查用工实质

当发生争议时,仲裁员和法官会依据一系列标准,穿透合同文本,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实质性审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确立了核心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也在此基础上不断深化。

1. 劳动关系认定的“金标准”

认定劳动关系,主要综合考察以下三个核心要素,这也正是劳动者及其委托的劳动仲裁官司律师事务所需要着力收集和组织的证据方向:

(1)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用人单位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劳动者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

(2)人身从属性证据

这是关键的证据群。包括:盖有公司公章或管理人员签字的《入职登记表》;明确工作内容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公司的《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签收记录;每日的打卡记录、门禁记录;工作安排、任务汇报的邮件、微信、钉钉等通讯记录;请假、休假需要审批的流程记录;含有绩效考核、奖惩通知的公司文件等。

(3)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证据

包括:规律性(如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银行转账记录,备注为“工资”或“薪资”为佳;用人单位以自己名义为劳动者办理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对外签订业务文件、合同的授权或事实;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格式化的报销凭证、借款单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如有,则是强有力证据);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2. 司法解释的强化与细化

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对实践中一些模糊地带进行了明确,进一步保护了劳动者权益,也为裁判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

(1)明确“混同用工”的责任承担

《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同时用工(即“混同用工”),如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根据实际的用工管理行为,并综合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等因素来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请求关联单位共同承担责任。这有效打击了利用关联公司交叉用工、混淆责任主体的行为。

(2)打击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行为

《解释(二)》第十条明确,用人单位通过协商延长合同期限累计超一年、约定自动续延、变换签约主体但工作场所岗位不变等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规避“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的,将被认定为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这直接回应了实践中通过“劳务合同”拆分连续工龄的规避手法。

(3)否定“社保弃缴协议”的效力

《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劳动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承诺无效。劳动者仍可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这彻底堵死了用人单位试图通过“劳务合同”让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漏洞。

四、 劳动者的维权路径与专业律师的关键作用

当劳动者怀疑自己被以“劳务合同”名义实际用工时,不应被动接受。采取正确、及时的法律行动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根本。

1. 系统的维权步骤

(1)第一步:全面、隐蔽地收集证据

在与单位沟通或提出异议前,应尽可能默默地收集前文所述的所有能证明“劳动关系”和“用工事实”的证据。特别注意保留好原件,或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固化。

(2)第二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对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这是一种行政救济途径,有时能较快解决部分问题。

(3)第三步:申请劳动仲裁

这是解决劳动争议主要的法律途径。劳动者需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明确诉求(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等)。

(4)第四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对仲裁裁决不服,任何一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2. 劳动仲裁官司律师事务所与专业律师的价值

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认定和法律程序,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能起到决定性作用。许多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或人社部门也已引入律师为劳动者提供公益咨询与援助。

(1)专业的案件评估与策略制定

经验丰富的劳动法律师能快速判断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是劳动关系确认,还是工资拖欠,或是违法解除),评估证据的充分性,并制定维权策略(例如,是先监察投诉还是直接仲裁,各项诉求如何组合等)。

(2)指导证据的收集与固化

律师能指导劳动者如何合法、有效地收集和保存关键证据,特别是那些容易被忽略或灭失的电子证据、言词证据等,构建起坚实、完整的证据链条。在的案例中,律师正是通过系统化地组织用工管理、经济从属、工作内容三方面的证据,才成功驳斥了公司的“合作”抗辩。

(3)法律文书的撰写与庭审对抗

专业的仲裁申请书、起诉状、代理词等法律文书,能够清晰、有力地向裁判者呈现事实、阐述法律。在庭审中,律师能够熟练地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有效应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如“合作关系”、“个人承包”等)。

(4)代表沟通与谈判

律师可以作为劳动者的代理人,与用人单位进行正式、专业的沟通和谈判,有时能在诉讼前达成和解,以更高效的方式解决纠纷。

案例示意:在A省B市的一起建筑行业欠薪案中,项目总工胡星亮被拖欠工资长达两年,其《劳动合同》的签约方是一家分包公司,但该公司未盖章,实际管理他的是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包工头。首次劳动仲裁因法律关系复杂而被驳回。后胡星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律师没有纠缠于那份无效的合同,而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梳理出总包单位违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的事实,锁定具备偿付能力的总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并通过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固定欠薪数额,通过诉讼成功帮劳动者追回全部欠薪41万余元。此案展现了在复杂用工模式下,律师的专业分析能力和诉讼策略的重要性。

五、 总结与建议

回到原始的问题——“让员工签劳务合同合法吗”,其合法性完全取决于合同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实质。如果用工方式具备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那么无论合同名称如何美化,在法律上都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规避行为是无效且充满风险的。

对于劳动者而言,首先要增强法律意识,入职时认清所签合同的性质。如果实际接受的是员工式的管理,从事的是单位的常规业务,却被告知要签订“劳务合同”,应保持警惕。其次,要有意识地保存所有能证明“为我所有、受我管理、由我发薪”的证据。一旦发生权益受损,不要畏惧,法律是坚实的保障。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企图通过“劳务合同”等名目规避法定义务,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已是一条走不通的“险路”。规范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吸引和留住人才、实现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

当劳动争议发生时,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及时咨询或委托专业的劳动仲裁官司律师事务所,都是厘清法律关系、评估法律风险、制定有效策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明智选择。在法治社会,尊重法律规则,在规则的框架内行事,才是对各方有力的保护。

本文旨在进行劳动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的处理需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文中援引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等,均为现行有效。案例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及新闻报道,已进行匿名化处理。文章内容版权归苏州法律咨询网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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