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12348热线经常接到劳动者的电话咨询:“单位突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他们是不是应当支付代通知金?”还有询问“n+1”“n+2”等问题。法援小小助助提醒:应当正确对待“代通知金”不然会有法律风险的。
【法律风险】
1、“代通知金”并不属于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是人们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在口语上经常使用的一种代替一个月通知时间的费用。
2、“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在三种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也是所谓劳动者经常流行的遣散费中“N+1”中的“1”,n则是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3、“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可以同时兼得。但“代通知金”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法定情形之一的才能适用,不得扩大适用。即使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即2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一定无需+1。
4、“代通知金”与“赔偿金”是不能并用。“赔偿金”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要求。所以两者不能并用。
【案例回放】
王某于2006年2月20日进入本市一家广告公司,任会计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18年2月19日,2017年6月工资为4500元。2017年7月31日,公司以拟提前解散为由当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王某2017年8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1、支付经济补偿金;2、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通知期工资4500元。
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同意支付“代通知金”。 仲裁委员会支持王某的该项请求。
【小助助支招】
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代通知金支付标准是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者应当保留好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记录,用人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工资发放情况;
3、特别提醒“代通知金”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三种法定情形才能主张。除此之外如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各种合同终止等用人单位均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4、如有疑问或者咨询,请致电12348热线为您服务!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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