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 | 放高利贷构成什么罪
长期以来,民间高利贷游走在灰色地带。许多放贷人认为“只要不暴力催收,顶多就是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然而,随着国家对金融秩序和扫黑除恶的持续高压,单纯放高利贷的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作为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受咨询时反复被问及:“放高利贷构成什么罪?”“会不会被判刑?”“借条上的利息写多高会有牢狱之灾?”这些问题背后,是公众对非法放贷入罪规则的系统性陌生。
2019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非法放贷意见》)首次明确: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此后,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进一步打击高利贷衍生犯罪。2025年最高法发布的《涉高利贷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中,放贷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例显著上升。本文将从非法经营罪、催收非法债务罪、高利转贷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维度,全面拆解放高利贷的刑事风险谱系。
根据《非法放贷意见》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满足上述任一标准,即构成“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4)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罪判例】A省居民吴某(化名)在2019年至2024年间,未经批准通过微信、借条等方式向周边商户及个人放贷,累计放贷280万元,放贷次数达35次,获利90余万元。法院认定吴某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吴某的刑事辩护律师提出“部分借款为亲友之间借贷”的辩护意见,但法院查明其中超过80%的借款对象与吴某无亲友关系,属于不特定对象,未采纳辩护意见。本案清晰展示了“经常性+不特定对象”的入罪逻辑。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该罪名的出台,将以往按照寻衅滋事罪或非法拘禁罪处理的催收行为专门化,且入罪门槛更低。
所谓非法债务,主要是指超过法定利率保护上限的利息部分所形成的债务,以及套路贷、赌债等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属于非法利息。例如,若一年期LPR为3.45%,则年利率超过13.8%的部分即为非法利息。催收此类非法利息,即使手段温和,也可能构成犯罪。
司法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认定为情节严重:(1)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致一人以上轻微伤;(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累计12小时以上;(3)非法侵入住宅经制止仍不退出;(4)多次发送侮辱、恐吓信息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5)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2025年B省判决的一起案件中,放贷人连续7天深夜拨打借款人电话恐吓,虽未使用暴力,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催收非法债务罪典型案例】C省某高利贷团伙向借款人张某放贷10万元,约定月息15%(年利率180%)。张某无力偿还,团伙成员连续三天在张某住处喷漆、堵锁眼,并发送死亡威胁短信。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判处主犯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中刑事辩护律师提出“债务中包含本金部分并非非法债务”的辩护,但法院认为催收行为针对的是整体债务,且非法利息占比超过70%,辩护意见未予采纳。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高利”不要求达到非法经营罪的标准,只要转贷利率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即可。实践中,一些个人或企业通过消费贷、经营贷获取低息资金,再以年利率20%以上转贷给他人,一旦被查实,即使只转贷一笔,也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套路贷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套路贷通常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可能触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与高利贷的本质区别在于:高利贷的目的是获取高额利息,套路贷的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
【套路贷定罪实例】D省某放贷人以“低息无抵押”为诱饵,诱使借款人签订双倍金额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借款人到期未能全额还款,放贷人持虚高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执行房产。经侦查,该团伙共作案12起,涉案金额500余万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主犯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该案警示:以“借贷”之名行“侵占财产”之实,刑罚远重于普通非法放贷。
高利贷催收过程中,为迫使借款人还款而限制其人身自由,持续时间较短(如几小时)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若限制自由超过24小时或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若以扣押人质方式向家属勒索超出债务范围的钱财,则可能转化为绑架罪。后者起刑点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远重于非法拘禁罪。2025年E省一起案件中,放贷人将借款人控制48小时并殴打,最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放贷人以篡改的借条、虚构的转账记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虚高本息,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可能形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高发风险提示】实践中,不少放贷人认为“打官司是合法途径”,但若借条金额包含“砍头息”“虚假违约利息”等非法部分,并且隐瞒真相向法院起诉,一旦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将面临刑事追究。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检察监督职能,已向公安机关移送多起此类案件。
根据《非法放贷意见》第二条,实际年利率超过36%是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条件。若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即使放贷次数和金额达标,也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超过36%的红线仅针对非法经营罪;对于催收非法债务罪,只要超过法定保护利率(LPR四倍)的部分即可认定为非法债务,门槛更低。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放贷对象数额的计算,均以实际出借本金为基准,扣除借款人已偿还的本息。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计入。另外,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出借资金,一般不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但若通过亲友向不特定对象放贷,或向社会公开宣传放贷业务,则仍可认定。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非法放贷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对于出资人、运营人、催收人员等,根据各自的作用分别认定主从犯。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标准处罚。近年来,多起“车贷”“房贷”公司因非法放贷被整体追究刑责。
【利率红线判例】F省某放贷人累计放贷300万元,年利率均为30%(低于36%),但放贷次数达50次,对象80人。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虽然放贷次数和对象达标,但年利率未超过36%,不符合《非法放贷意见》规定的入罪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表明:利率是非法经营罪的“金钥匙”,低于36%则不构成此罪。
(1)否定“经常性”:证明两年内放贷次数不足10次,或多数为亲友间借贷;(2)否定“不特定对象”:证明借款人主要为熟人、同事、亲属,且未公开宣传;(3)否定“营利目的”:证明存在无偿借贷或偶发性帮助行为;(4)否定“情节严重”:对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申请司法审计,剔除合法利息部分;(5)援引追诉时效:部分放贷行为已超过五年追诉期的,不应计入。
(1)主张债务合法:证明所催收的债务中,利息部分未超过LPR四倍,不属于“非法债务”;(2)手段轻微:证明催收行为未达到暴力、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仅属于一般性言语交涉;(3)被害人过错:借款人存在欺诈、恶意逃债等行为,激化矛盾;(4)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争取从宽处理。
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高利放贷行为人,刑事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以下路径争取较优结果:(1)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在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2)认罪认罚,争取检察机关提出较轻量刑建议;(3)检举揭发其他犯罪,争取立功情节;(4)对于初犯、偶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争取适用缓刑或不起诉。2025年G省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家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00万元,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有效辩护实例】H省某放贷人因非法经营罪被提起公诉,涉案放贷数额认定380万元。其委托的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证据后发现,公安机关将多笔正常民间借贷(年利率24%)计入了非法放贷数额,且部分借款人系被告人亲戚。律师申请调取借条原件及银行流水,逐笔核对后成功剔除150万元合法借贷,最终放贷数额降至230万元(刚过200万元红线),加上被告人退赃40万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此案展示精细化辩护的价值。
若借款人或家属遭遇暴力、软暴力催收,可向公安机关控告对方涉嫌“催收非法债务罪”;若有非法拘禁行为,可控告非法拘禁罪;若有虚假诉讼行为,可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并移送刑事线索。控告时需提供:借条、转账记录、催收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伤情鉴定报告、报警回执等。
(1)对于电话恐吓:开启通话录音,保存通话记录截图;(2)对于上门骚扰:安装监控摄像头,及时报警并索要受案回执;(3)对于非法拘禁:设法告知外界,事后尽快就医并做伤情鉴定;(4)对于虚假诉讼:收集对方提交的虚假证据,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证据越完整,刑事立案成功率越高。
因高利贷催收行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且证明标准低于单独民事诉讼,是被害人维权的高效路径。
【被害人控告成功案例】I省某借款人因无力偿还月息20%的高利贷,被放贷人非法拘禁在宾馆长达18小时并遭受殴打。被害人逃脱后立即报案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及微信催收记录。公安机关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及非法拘禁罪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被害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医疗费及赔偿金共计4.6万元。
多地高级法院建立了“职业放贷人名录”,对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定时期内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进行统计。一旦被纳入名录,不仅民事上认定借款合同无效,还会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审查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2026年J省已有17名职业放贷人被移送刑事侦查。
针对APP放贷、现金贷等线上高利贷,公安部2026年开展“净网·斩贷”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年利率超过100%的超级高利贷,以及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催收的行为。线上放贷的电子证据(服务器数据、电子合同、催收记录)成为定罪的关键。
【政策前瞻】全国人大财经委已启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立法调研,未来可能将非法放贷行为直接纳入行政法规,并设置更高的行政处罚标准。同时,关于“非法放贷罪”单独立法的呼声也在学术界出现,值得持续关注。
错误。如前所述,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且年利率超过36%,即使没有任何催收行为,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因此,单纯放贷行为本身就可入罪,暴力催收只是加重情节或触犯其他罪名。
不成立。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实际收取的利息金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还原真实的利率水平。口头约定利息同样可以作为认定依据。试图以“无息借款”名义掩盖高利放贷,反而可能构成虚假陈述,加重处罚。
恰恰相反。单位犯罪的入罪数额标准虽然是个人标准的五倍,但一旦认定单位犯罪,不仅单位面临巨额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且公司化运作更容易被认定为“经常性”“有组织”,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误区澄清实例】K省某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放贷资质,以公司名义对外放贷,年利率48%,两年内放贷对象达180人,放贷总额3000余万元。法院认定单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5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案显示:公司身份不是保护伞,反而加重处罚。
回到核心命题“放高利贷构成什么罪”,答案并非单一罪名,而是一个罪名谱系:经常性、高利率、不特定对象→非法经营罪;暴力、软暴力催收→催收非法债务罪;套取银行资金转贷→高利转贷罪;虚增债务、恶意制造违约→诈骗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罪;伪造证据起诉→虚假诉讼罪。每一种行为都有对应的刑事风险,且可能数罪并罚。
对于正在从事或计划从事高利放贷的人员,刑事辩护律师的严肃建议是:立即停止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将年利率控制在LPR四倍以内(目前约13.8%),并依法取得放贷资质。对于已经面临刑事追诉的当事人,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在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或罪轻认定,审判阶段通过精细化辩护争取缓刑或从轻判决。对于遭受高利贷侵害的被害人,应当果断报警并寻求律师帮助,通过刑事控告和附带民事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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