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关键词:刑事案件律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今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成为司法实践中高发的经济犯罪类型。许多涉案人员往往因法律意识淡薄,误以为“卖假货”仅仅是行政违法,直到被刑事拘留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此时,一位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介入,对于准确界定行为性质、争取从宽处理至关重要。本文将从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规则以及辩护策略四个维度,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与真实案例,为您全面解析这一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的法益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制度。
(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公司企业均可成为犯罪主体。
(2)主观要件:必须是“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情,则不构成犯罪。
(3)客体要件: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4)客观要件: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且达到“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程度。
“销售”包括批发、零售、代销、推销等有偿转让行为。实践中,为销售而持有的状态,如果证据足以证明其目的为销售,也可按犯罪预备或未遂处理。单纯的购买自用不构成此罪。
根据司法解释,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需注意:被假冒的商标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且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所谓“相同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案例参照(A省某市): 个体商户赵某从非正规渠道购进一批标有知名运动品牌标识的服装,在其网店销售。经鉴定,该批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累计达25万元。庭审中,赵某辩称其不知道是假货。但公诉机关提供的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品价、且无合法票据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应当知道”。法院最终认定赵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案凸显了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刑事案件律师在辩护时需重点审查推定是否合理。
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进行了重要修改,将入罪门槛从“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调整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大幅提高了法定刑上限。了解数额标准是辩护的基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销售金额”是指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实际获得的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违法所得”一般指扣除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后行为人实际获得的利润。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优先采信销售金额,但辩护律师可以争取将“违法所得”作为量刑依据,特别是对于成本较高的案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量刑分为三档:
(1)基本刑: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加重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实例分析(B省某市): 某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组织员工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化妆品,已销售金额达120万元,未销售货值8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建议量刑五年以上。辩护律师提出:已销售金额中包含大量刷单虚构交易,实际销售金额仅70余万元;且公司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钱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这一案例表明,刑事案件律师对销售金额的精细化核减对量刑有直接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主观“明知”往往是控辩双方交锋的核心。由于直接证据(如嫌疑人承认)较少,司法机关通常采用“推定明知”规则。
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商品的;
(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进货渠道不正当,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5)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刑事案件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抗辩:
(1)提供合法进货凭证、正规合同、发票,证明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2)证明商品外观与正品高度相似,普通商家难以辨别;
(3)证明行为人系被上家欺骗,例如上家提供了伪造的授权书;
(4)说明交易习惯,如果整个行业均存在类似进货渠道,则可能推翻“明知”。
案例参照(C省某市): 孙某经营一家小超市,从上门推销员手中购进一批“知名品牌”白酒,价格与市场批发价持平。后经鉴定为假酒,孙某被刑事拘留。其家属委托刑事案件律师后,律师调取了推销员名片、送货单以及同类超市普遍接受此类送货的交易习惯,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检察院最终以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孙某“明知”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案提示:即使客观上销售了假货,缺乏主观明知即不构成犯罪。
数额直接决定罪与非罪以及量刑档次,因此对销售金额的精准计算和合理核减是辩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司法解释明确:销售金额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出售假冒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包括已实际收到的款项、已交付商品但未收到的款项、以及采用赊销等方式的应收款项。对于刷单部分,若能提供证据证明系虚假交易,应从总额中扣除。
如果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或者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已销售商品的价格,一般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对于未销售商品,通常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同类商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实践中,刑事案件律师应当审查价格鉴定意见是否合理,是否可以适用更低的进货价或成本价作为计算基础。
实例分析(D省某市): 李某销售假冒手机配件,现场查获大量库存。鉴定机构按照被侵权的原装正品市场中间价计算货值达280万元。辩护律师提出,李某实际销售价格仅为正品价的五分之一,且其销售对象明确为低端维修市场,应按照其实际销售价计算货值。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改按李某已销售的同款商品均价计算未售部分货值为50余万元,从而使李某的量刑从“特别严重情节”降为“严重情节”,刑期大幅降低。
许多销售假冒商品的行为以公司名义进行,区分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对主管人员的量刑影响重大。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通常比纯粹的个人犯罪处罚轻,且罚金数额也可能不同。
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需同时具备: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为了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若单位设立后仅以犯罪为主要活动,或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则按个人犯罪处理。
若涉案行为确系公司行为,刑事案件律师应积极收集股东会决议、单位账户流水、利润分配记录等证据,争取认定为单位犯罪,从而减轻具体负责人员的刑责。同时,单位犯罪中积极退赔、合规整改的,也可能获得从宽处理。
除了实体上的罪轻辩护,程序性辩护和量刑情节的挖掘同样重要。
(1)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对于经电话通知到案的,应争取认定为自动投案。
(2)立功: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律师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回忆是否有检举可能。
(3)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如仅负责打包、发货的员工,应争取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免除处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程。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赔偿权利人损失,都是重要的悔罪表现。律师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就量刑建议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争取较低刑期或缓刑。
案例参照(E省某市): 周某受雇于某售假团伙,负责库房管理,每月领取固定工资。案发后,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家属代其退赔5万元。辩护律师提出周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法院采纳意见,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而该团伙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此案说明,刑事案件律师对角色地位的准确界定对当事人命运至关重要。
若侦查机关存在诱供、骗供,或扣押清单与实物不符、鉴定程序违法等情形,律师应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削弱控方证据链。例如,价格鉴定若未附原始调查笔录,或鉴定机构无资质,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企业经营者或个体商户,建立知识产权合规体系是避免触犯本罪的根本。
保留完整的进货合同、付款凭证、供货商资质文件。对供货商提供的品牌授权书,应通过商标局官网或联系品牌方核实真伪。
若供货商要求现金交易、无正规票据,或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应当警惕并及时终止合作。对于已经购入的可疑商品,应主动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定期邀请刑事案件律师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合规体检,审查销售合同、广告宣传、商标使用等情况,可以有效发现并消除潜在刑事风险。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风险并非遥不可及。无论是普通经营者还是企业管理者,都应当对知识产权保持敬畏之心。一旦涉案,切莫心存侥幸或盲目应对,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介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较好的诉讼结果。法律既是高悬的利剑,也是保护守法者的盾牌。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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