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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苏州工业园区离婚律师事务所 推荐阅读 对于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慎重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在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时,应当要求其补充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或者被告近亲属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向被告近...[详细]
本文由 苏州婚姻家庭律师 推荐阅读 父母因经济能力限制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未履行抚养义务,子女主张免除赡养义务的,不予支持。但父母存在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酌情减轻子女的赡养义务,构...[详细]
本文由 苏州财产分割律师 推荐阅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购置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的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的性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基于该不...[详细]
本文由 苏州婚姻律师 推荐阅读 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没有进行买卖,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自然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进行买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主动增值,除当事人另有...[详细]
本文由苏州离婚律师推荐阅读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离婚案件中对于人身保险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获得保险金的情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被保险人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详细]
您提出的关于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上贯彻宪法精神、适度倾斜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一直密切关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在建议中提出,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上原则采取推定制,实质损害了婚姻家庭中广大妇女的财产权益,使得宪法保障...[详细]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施行以来,审判实践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尚不统一。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与审判效果,现...[详细]
(京社委儿福发〔2019〕36号) 各区委社会工委区民政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医保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自2011年纳入我市孤儿保障制度以...[详细]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2002]74号)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详细]
(内民政社事〔2014〕195号) 各盟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强化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确保婚姻登记信息的真实完整,有效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提升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和为民服务水平,自...[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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