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屋买卖 人身损害
民间借贷 其他纠纷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合同纠纷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 知识产权
保全执行 其他商事
苏州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侵财犯罪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 其他犯罪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些
行政诉讼 劳动争议
诉讼指南 权威解读
法治资讯 网站地图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其他商事 >

经济合同律师解析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关键差异与实务指引

作者:经济合同律师 来源:苏州律师网

一、引言:为何“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常被混淆?

在日常民商事活动中,经济合同律师频繁遇到当事人将“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混为一谈的情形。事实上,二者虽均导致合同关系消灭,但法律性质、适用条件、程序要求及法律后果均存在本质差异。错误理解或混用,不仅可能导致维权失败,还可能引发违约责任扩大、赔偿范围增加等连锁风险。

本文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核心依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地方司法实践及经济合同律师一线经验,系统梳理“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规范框架、实务要点与风险防范策略,助力企业与个人在合同全生命周期中精准决策、合规操作。

二、基础概念厘清:解除与终止的规范坐标

(一)合同解除:面向“违约”的救济路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确立法定解除权体系,其立法目的在于赋予守约方摆脱合同束缚、及时止损的权利。解除事由包括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预期根本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等。解除行为需以通知方式作出,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若对方有异议,可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效力。

(二)合同终止:面向“正常结束”的制度安排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列举债权债务终止的六种情形:履行完毕、抵销、提存、免除、混同以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终止侧重于合同关系的“自然消亡”,通常不涉及违约评价,但可能伴随结算、清理、保密等后合同义务。

(三)核心差异对比

1. 价值取向:解除系对违约方的否定性评价;终止多为中性结束。 2. 溯及力:解除具有“恢复原状”倾向,可能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终止一般仅向将来失效,已履行部分原则上不再回转。 3. 程序要求:解除需通知或诉讼/仲裁;终止多数情况下自动发生,无需额外行为。 4. 损害赔偿:解除可并行主张违约赔偿;终止若因履行完毕,则不再产生赔偿问题。

三、解除制度的纵深解读

(一)法定解除权触发条件

1. 不可抗力条款的再认识

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导致解除,必须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程度。例如,A省某农产品购销合同履行期间遭遇极端天气,作物绝收,若双方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免除交付义务”,则仍需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但书,判断免责与解除的边界。

2. 预期违约的实务认定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与“默示”两种形态。默示违约的认定标准较为抽象,司法实践通常综合考察:债务人资产状况恶化、转移财产、丧失履约资质、行业政策重大调整等。B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年一则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中指出,被告因环保关停主要生产线,虽未明确拒绝履约,但已构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原告享有解除权。

(二)约定解除权的边界

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解除事由,但不得排除法定解除权或违反公序良俗。若约定“任何一方均可无理由解除”,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而部分无效。此外,格式条款提供方对解除条件负有提示与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三)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确立“除斥期间”规则: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权利消灭;未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权利消灭。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经济合同律师应提示客户及时主张,避免“躺在权利上睡觉”。

(四)解除异议与确认之诉

收到解除通知的一方若对解除效力有异议,应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诉请确认。若未在异议期内起诉,法院通常认可解除生效。实务中,异议方常以“未构成根本违约”抗辩,此时需围绕合同目的、违约程度、继续履行可能性等要件举证。C省高院2023年一起设备采购案认为,被告延迟交付仅十日,原告生产计划未受实质影响,不构成根本违约,解除无效。

四、终止制度的体系展开

(一)履行完毕的认定标准

“履行完毕”不仅指主给付义务完成,还包括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若出卖人交付货物但未开具合法发票,买受人可主张合同尚未终止,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继续性合同(如框架采购、长期服务),需结合“阶段履行+结算周期”综合判断,避免提前认定终止导致后合同义务悬空。

(二)抵销的主动与被动

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双方互负到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主张抵销。抵销权属于形成权,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但不得附条件或期限。被动债权人如主张债务已抵销,应负举证责任。D市仲裁委2021年一起广告合同纠纷中,被申请人以“已抵销制作费”抗辩,却未能提供抵销通知送达证据,仲裁庭未予采信。

(三)提存的适用门槛

提存适用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或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等情形。债务人应向提存部门提交提存申请书、债务证明、标的物及相关证据。提存成立后,债务消灭,风险与孳息一并转移给债权人。提存费用原则上由债权人负担,但债务人未及时通知债权人提存事实,导致扩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混同的例外限制

混同即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原则上导致合同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时除外。例如,应收账款质押已登记,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并,质权人仍可就应收账款优先受偿,合同不因混同而终止。企业并购重组中,经济合同律师应排查是否存在担保、保理、资产证券化等安排,防止混同条款被不当触发。

五、解除与终止的实务衔接

(一)结算与清理条款的独立性

无论解除还是终止,合同中关于结算、清理、保密、争议解决的条款均独立生效。《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明确,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实务中,常见“质保金返还、知识产权归属、数据迁移”等特殊安排,需在合同草拟阶段嵌入“ survive”条款,确保合同关系消灭后仍可执行。

(二)后合同义务的边界

后合同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竞业限制等,其法理基础为诚信原则。义务期限应结合行业惯例、信息生命周期、合理期待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软件源代码保密义务通常不少于五年;而普通销售合同的客户名单,可能仅需一年。若后合同义务约定过重,可能被法院调减。E省2020年一起建材经销案,法院将“终身保密”条款调整为“合同终止后三年”。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与举证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包括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损失。守约方负有减损义务,未及时采取替代交易导致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部分主张赔偿。司法实践通常参照“替代交易差价”计算可得利益,如钢材、煤炭等大宗商品,可援引中国钢铁工业协会、CCTD指数作为价格基准。对于独特设备,则可通过另行招标报价确定差价。

六、典型案例精解(以地区代称)

案例一:A省某科技公司与B市某高校技术开发合同解除纠纷

案情:科技公司委托高校研发AI图像识别算法,约定里程碑付款。高校在第二阶段验收时,识别准确率低于技术协议约定15个百分点,科技公司发函解除并要求返还已付款、赔偿损失。高校辩称准确率差异属合理误差,不同意解除。

裁判:仲裁庭认为,技术协议已明确约定各阶段指标,且误差超过行业通行标准,构成根本违约,支持解除。关于返还范围,仲裁庭区分“已验收合格部分”与“不合格部分”,仅就后者返还,并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判令高校赔偿科技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继续研发所增加的费用。

启示:技术开发合同应细化验收标准、误差容忍区间及解除触发条件;对于阶段性成果,建议采用“部分解除”或“减价+继续履行”组合方案,避免全有全无的刚性结果。

案例二:C省某物流公司与D市某电商平台运输合同终止争议

案情:双方签订三年期运输框架协议,约定“季度结算、年度评估”。第二年,平台单方通知终止合作,理由为物流公司连续两个季度KPI未达标。物流公司主张合同未届三年,平台系无故终止,要求赔偿剩余一年期可得利润。

裁判:法院认为,框架协议虽约定三年合作期,但同时赋予平台“年度评估不合格即可终止”的权利,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平台已提供KPI考核数据及整改通知,符合约定终止条件,不构成违约。物流公司主张的可得利润赔偿,因合同系依约终止,未发生违约,故不予支持。

启示:长期框架合同应区分“合作期”与“单方终止权”条款,避免将“合作期”误解为“必须履行满三年”。对于服务提供方,应在签约前评估考核指标的可达成性,并设置“整改期”“辅导机制”以缓冲风险。

案例三:E省某制造企业与F市某外资银行授信合同解除与抵销交叉纠纷

案情:制造企业因原材料涨价,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期偿还银行流动资金贷款。银行宣布授信提前到期,并径行扣划企业账户内结算资金冲抵欠款。企业起诉要求确认银行无权解除,并返还被扣资金,理由为“未给予宽限期”。

裁判:法院认为,授信合同约定“借款人出现任何一期逾期,银行有权宣布全部债务提前到期”,该条款清晰明确,银行解除行为有效。关于扣划资金,银行对企业负有到期债务(存款),且货币属于种类物,符合法定抵销条件,银行已书面通知抵销,故扣划行为合法。

启示:金融借款合同中的“交叉违约”“加速到期”条款通常被认定为有效,借款人应充分评估现金流匹配度;对于账户资金,可通过“资金池协议”“监管账户”等方式隔离,避免被银行径行抵销。

七、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一)合同草拟阶段的“四维审查”

1. 主体维度:核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涉诉记录、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避免与“空壳公司”“僵尸企业”缔约。 2. 条款维度:对解除事由、终止条件、异议期限、赔偿范围、后合同义务进行“可执行性”审查,避免模糊表述如“严重影响”“合理期限”。 3. 履行维度:设定里程碑、节点验收、过程文件(验收单、会议纪要、邮件)留存机制,为潜在解除或终止固定证据。 4. 退出维度:预设“退出检查清单”,包括知识产权归属、数据删除或迁移、客户交接、库存处理、保密期限,防止合同关系消灭后义务悬空。

(二)履行阶段的“三色预警”机制

1. 黄色预警:对方迟延履行未达10日,发送催告函并指定合理宽限期,宽限期不少于7日。 2. 橙色预警:对方迟延履行超过10日或出现资产被查封、停产停业、重大诉讼等情形,启动资信复查,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或修改付款条件。 3. 红色预警:对方明示违约或根本违约,立即启动证据固定(公证、律师函、第三方检测),在除斥期间内发出解除通知,同步评估替代交易可行性,防止损失扩大。

(三)争议阶段的“三步走”策略

第一步:内部复盘。由法务、财务、业务、供应链组成跨部门小组,梳理合同履行全流程证据,评估解除/终止的正当性与胜算。 第二步:外部沟通。通过经济合同律师发函,给予对方补救机会,降低被认定“恶意解除”风险;若对方为重要客户,可提出“阶梯式解决方案”(降价、延长账期、分批履行)。 第三步:多元纠纷解决。优先选择合同中约定的仲裁(保密性强、一裁终局);若未约定仲裁,则结合标的额、地域、执行难度选择法院诉讼或商事调解,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

八、常见误区澄清

误区一:只要对方违约,我就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

纠正:必须达到“根本违约”程度,即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轻微违约(如延迟交货3日、包装瑕疵)只能主张修理、更换、减价或延期付款,无权直接解除。

误区二:合同终止等于一切结束,无需再管

纠正:终止仅消灭主给付义务,结算、清理、保密、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条款仍独立生效;若未履行后合同义务,仍可能被索赔或承担违约责任。

误区三:解除通知随便写几句话即可

纠正:解除通知应包含:合同名称与编号、解除依据(具体条款+法定条文)、解除意思表示、要求对方回复期限、不回复的法律后果、证据清单。通知方式优先采用EMS特快专递+邮件+传真多重送达,留存送达回执。

误区四:诉讼比仲裁更公正

纠正:仲裁与诉讼各有利弊。仲裁保密、专家裁判、一裁终局,适合商事主体;诉讼二审终审、公开透明、执行力度强。选择时应结合行业特性、证据公开需求、成本预算综合判断,而非简单以“谁更公正”一概而论。

九、数字化时代的合同管理新趋势

(一)智能合约与自动触发

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可将“解除/终止条件”写入代码,一旦链上数据(物流、质检、价格指数)触发阈值,即自动执行解除通知、资金冻结、货物退回等操作,降低人为干预与争议。但智能合约的不可篡改性也带来“误触发”风险,需在链下配套传统法律文本,设置“人工复核”与“紧急制动”机制。

(二)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正)》,明确“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可作为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方法。企业应将关键履约节点(发货、验收、对账、催告)同步存证至司法区块链,确保解除/终止争议时一键出证,降低举证成本。

(三)大数据风控模型

通过接入工商、税务、司法、舆情、行业景气度数据,构建客户履约画像,提前识别潜在违约客户。当模型评分低于阈值,自动触发“黄色预警”,提示业务团队采取预付款、担保、缩短账期等措施,将解除/终止风险化解在萌芽阶段。

十、结语:让合同结束“优雅”而非“惨烈”

合同关系的结束,并非简单的“一拍两散”,而是一场考验法律技术、商业智慧与沟通艺术的综合博弈。精准区分“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不仅关乎一次交易的得失,更关乎企业商誉、行业资源与长期竞争力。企业与个人应在合同全生命周期中引入经济合同律师的早期参与,通过“条款设计+过程管理+证据留存+多元纠纷解决”的立体化布局,让合同结束得“优雅”而非“惨烈”。唯有如此,方能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既守住风险底线,又抓住下一次合作机遇。

经济合同律师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创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与学习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特定合同争议进行咨询,请联系具备执业资质的律师获得专业帮助。文章版权归苏州律师网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以任何方式使用。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友情提示:提前预约可获当面免费咨

询一次(时长30分钟)

苏州专业律师友情链接

苏州市律师协会
苏州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咨询QQ: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6017884号-1
© 2016-2021 lawyer0512.net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