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交易形态日益精细化的当下,专业合同律师常被企业问及:承揽合同包括哪些合同?答案并非简单罗列,而是关系到合同定性、管辖法院、举证责任乃至税负差异。定性一旦偏差,可能使本应适用“定作”规则的案件被误判为“买卖”,导致保修期限、风险转移、解除条件等核心条款失焦。本文立足《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至第七百八十七条,结合近年A省、B市等地判例,对承揽合同子类型进行体系化拆解,帮助企业与法务同仁在谈判、履约、争议解决各阶段保持精准预期。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二款随即列举“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但并未闭合外延,为商事创新留下空间。专业合同律师在审查文本时,首先即判断系争合同是否具备“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对价结构,而非仅以合同抬头为准。
1. 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前者重“行为+结果”,后者重“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若卖方仅对既有商品进行简易分装,不改变本质属性,仍属买卖;若对原材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形成新物,则落入承揽。
2. 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劳务提供者仅负“谨慎注意”义务,不负成果交付义务;承揽人则须就工作成果负“瑕疵担保”责任。
3. 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但因其涉及公共安全,《民法典》第八百条至第八百二十八条对其资质、监理、验收、保修有更高要求。若合同标的为小型设备安装或室内装修,通常仍回归一般承揽。
典型场景: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承揽人利用自身技术、设备完成成品。A省高院(2023)X民终123号判决认为,若原材料灭失风险在交付前由定作人承担,则与“买卖”相区分。审查要点:1.原材料交接清单;2.损耗率约定;3.边角料归属。
与加工合同相反,由承揽人自备原材料。因涉及“物”的流转,易被误判为买卖。B市仲裁委2022年裁决书指出,定作合同仍强调“按特定要求完成”,若产品为通用型号,则倾向认定为买卖。风险提示:若定作人中途解约,承揽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主张“已完成部分报酬+材料价款”。
修理对象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2021年《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对汽修行业资质、质保期有特别规定,属于行业性强制标准。企业若将车辆外包维修,需核查承揽人是否备案,否则可能因选任过失承担连带责任。
常见于图文快印、音像翻录、软件加密狗生产。注意《著作权法》第十条对“复制权”的限制,若复制内容涉及第三方版权,定作人须取得授权,否则承揽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行使“正当抗辩”拒绝履约。
半导体、医药、新材料领域高频出现。测试成果通常以“报告”形式交付,不涉及所有权转移,故与“委托合同”交叉。若测试方法需遵循ISO、ASTM等标准,建议在合同中锁定版本号,防止标准更新导致结果争议。
与测试合同类似,但检验更侧重“合格评定”,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2022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检验机构须取得CMA认证。若合同约定的检验机构无资质,报告在诉讼中可能被排除。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二款使用“等”字,为商业创新预留空间。例如:1.无人机植保喷洒;2.区块链节点部署;3.虚拟场景搭建。只要满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支付报酬”三角结构,即可被认定为承揽。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通过“合同目的解释”综合判断。
用“功能描述+技术附件”双轨制,避免“合理满足需求”等模糊表述。变更流程建议采用“书面提出—技术评估—价格调整—工期顺延”四步闭环,防止口头指令导致举证困难。
若由定作人提供,须在交接单注明品名、规格、数量、损耗率;若由承揽人采购,应锁定品牌、型号、供应商名单,防止“降配”争议。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封存样品四级梯度,建议写明“就高不就低”。验收节点分为“中期验收”和“最终验收”,并设置“不合格—整改—复验—再次不合格—解除或降价”递进方案。
除不可抗力外,可增加“甲方变更需求”“甲方迟延提供基础资料”“政府管制”等事由,并约定“顺延需书面确认,逾期视为放弃”。
可采取“预付款—进度款—验收款—质保金”四段式。预付款比例不宜高于30%,质保金通常为10%,并明确“无息返还”或“银行保函替代”选项。
若成果涉及专利、软件著作权,应区分“背景知识产权”与“前景知识产权”。前者各自所有,后者可约定“归定作人”“归承揽人但许可使用”或“共有”。若归定作人,需写明“承揽人享有在业务宣传中展示案例的权利”。
保密期建议不少于合同终止后五年,并覆盖“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名单、报价策略”。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可并列适用,但总额不宜超过合同总价50%,否则可能被法院调减。
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以“交付”为节点,但“交付”既可指“实物交付”,也可指“验收报告签署”。若设备需在现场调试,建议以“最终验收合格”作为风险转移点,避免运输途中损失争议。
质保期自“最终验收合格”起算,常见12个月或24个月。可约定“关键部件延长质保”“软件终身升级”“故障响应时效”等分层服务。
迟延履行违约金可按“每周0.5%但不超过总价10%”封顶;质量违约金可采取“整改+扣款”双轨,并设置“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条款。
除法定解除外,可增加“甲方项目取消”“乙方关键人员离职”“乙方被吊销资质”等约定解除事由。清算顺序建议为“暂停履行—盘点已完成工作—结算已发生费用—返还资料—保密继续有效”。
管辖法院可约定“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若选择仲裁,需写明“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微信、钉钉、电子邮件均可作为证据,但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建议每周出具《项目周报》,由双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形成可持续的“过程证据链”。
对于隐蔽工程、新增需求、现场返工,应使用《现场签证单》即时确认工程量与价款。模板应包含“工作内容、用工时长、材料用量、价款、工期影响”五要素,并附照片或短视频。
若项目技术复杂,可引入监理或检测机构,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监理报告对法院认定“质量是否符合约定”具有较高证明力,但需注意监理单位是否具备CMA或CNAS资质。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规定,定作人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司法实践通常参考《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将“合理期限”酌定为“验收后两年”,但当事人可另行约定缩短或延长。
除修理、重作、减少报酬外,定作人可主张“停产损失、第三方索赔、商誉贬损”。但需遵循“可预见规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即承揽人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建议在合同中列举“可得利益计算方式”,避免诉讼中鉴定费用高昂。
定作人须证明“成果不符合约定”,承揽人可反证“符合约定或存在免责事由”。若质量缺陷涉及专业判断,法院通常委托司法鉴定。A省(2022)X民初456号判决显示,若鉴定结论为“多因一果”,法院可能按过错比例酌定责任。
案例一:A省某智能仓储项目“加工还是买卖”之争
基本案情:定作人提供钢材,承揽人负责切割、焊接、喷涂并组装成自动化货架。后因层高误差超出2毫米,定作人主张退货。承揽人辩称“已交付货架所有权,应为买卖”。A省高院认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提供的三维图纸进行非标加工,形成新物,且合同明确约定“验收合格后转移所有权”,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应认定为承揽。最终判决:承揽人重作不合格部分,并赔偿停产损失48万元。
启示:合同抬头虽写“采购合同”,但核心条款体现“按图加工”,仍应被认定为承揽。
案例二:B市生物医药测试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定作人委托承揽人进行某单抗药物的细胞株稳定性测试,约定“符合FDA指南标准”。后因测试报告被FDA驳回,定作人拒付尾款。仲裁庭认为,测试合同属于承揽子类型,承揽人仅对“测试过程符合约定方法”负责,不对“药品最终通过监管”担保,且FDA指南更新属于不可预见风险,裁决定作人支付尾款并承担利息。
启示:测试、检验类承揽应明确“成果范围”,避免将“通过审批”作为隐含质量要求。
若成果需在境外交付,应关注《进出口管理条例》对技术出口的许可要求。软件源代码、芯片设计图可能落入“技术出口管制清单”,需提前办理许可证。合同中可设置“如因出口管制导致无法履约,任一方可解除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周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建议引入“价格调整机制”,以“钢材指数、汇率、CPI”作为触发条件,并设置“调幅超过5%方可调整”的阈值,避免频繁调价导致合同不稳定。
企业常用“框架协议+分期订单”降低采购成本。框架协议应锁定“单价、质量标准、违约责任”,订单则约定“数量、交期、地点”。若框架与订单冲突,通常以订单为准,但需在框架中明确“冲突条款优先顺序”。
特种设备生产、修理需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食品机械加工需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涉爆场所维修需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定作人应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留存资质复印件并核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喷涂、电镀、热处理等工艺涉及VOCs排放,需取得排污许可证。若承揽人未持证作业被行政处罚,定作人可能因“选任过失”被连带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若承揽人需进入定作人厂区,应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入场教育、危险作业审批、劳保用品配备、事故报告”责任。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定作人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主张已尽协调管理职责,从而减轻责任。
厘清承揽合同包括哪些合同,并非简单的法条背诵,而是在交易结构、税务筹划、争议解决之间寻找优解。随着《民法典》深入实施,司法机关对“合同性质”的识别愈发穿透,企业若仍在合同抬头玩弄“文字游戏”,终将付出更高昂的诉讼成本。我们建议在重大合同谈判前即引入专业合同律师进行“健康检查”,从交易模式、价格条款、质量边界、解除路径四个维度进行预演,把风险消灭在笔尖,而非法庭。让每一次定作、每一次测试、每一次修理,都在阳光下运行,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友情提示:提前预约可获当面免费咨
询一次(时长3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