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房屋买卖 人身损害
民间借贷 其他纠纷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电话地址
合同纠纷 公司治理
股权转让 知识产权
保全执行 其他商事
苏州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侵财犯罪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 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 其他犯罪
苏州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有哪些
行政诉讼 劳动争议
诉讼指南 权威解读
法治资讯 网站地图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知识产权 >

苏州商标律师详解:商标相似度达到多少属于侵权

作者:苏州商标律师 来源:苏州律师网

一、问题提出:商标相似度引发的高频咨询

数字经济时代,品牌竞争前移,商标争议呈爆发式增长。搜索引擎中,“商标相似度达到多少属于侵权”长期位居知识产权类热词前列。公众普遍期待获得一个“80%”或“90%”的量化答案,但司法实践却给出了“视个案而定”的回应。为厘清误区,本文由资深苏州商标律师执笔,依据现行有效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司法解释,拆解近似判断的维度、举证要点、抗辩策略与合规方案,助力企业在品牌布局阶段即可预见并规避风险。

二、规范溯源:法律文本中的“近似”表述

1.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条文首次出现“近似+混淆”的并列要件,奠定比对框架。

2.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条例细化“商标近似”定义: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可见,立法者采用“多要素综合+相关公众视角”的立场,排除了单纯数字比例的思维。

3. 司法解释的补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提出“整体比对+主要部分比对”双重原则,并明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判断基准。2025年修订的《司法解释(二)》新增“互联网场景下的多渠道认知”条款,将短视频、直播带货等新型展示方式纳入混淆可能性考量。

三、近似判断的三段论

1. 标识本身比对:音、形、义立体观察

文字商标:需考察字体、排列方式、有无显著设计。例如“康师傅”与“康帅傅”,仅一字之差且字体高度雷同,构成高度近似。

图形商标:关注整体轮廓、主体元素、颜色组合。如“奔跑的豹子”与“奔跑的狮子”在剪影角度相似,但如整体构图、线条走向差异明显,则可能被排除近似。

组合商标:文字与图形需分别比对后再看整体。若文字部分为显著识别部分,而图形仅起装饰作用,则文字近似即可推定整体近似。

2. 商品或服务比对:功能、用途、渠道、对象

法院通常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但并不机械照搬,而是考察消费场景是否重叠。例如“手机”与“手机壳”分属第九、十四类,但因销售场所一致、消费对象相同,可认定为类似商品。

3. 混淆可能性认定:由法官心证到消费者调查

传统做法依赖“法官心证”,即在综合考虑知名度、显著性、使用方式后,由法官推定是否易混淆。2025年后,当事人提交“消费者问卷调查报告”的比例显著上升,只要样本科学、程序中立,法院普遍予以采纳。

四、量化迷思:为何没有“80%”的刚性标准

部分网络文章提出“相似度超80%即侵权”,该说法源于学术比对软件的机械计算,并无法律依据。商标近似是法律概念,而非像素值或矢量值。司法实践至少存在以下弹性:

(1)知名度溢价:驰名商标即使改动50%,也可能因“联想性混淆”被禁止;

(2)行业差异:药品、食品类因涉及健康安全,近似尺度趋严;

(3)使用方式差异:在店招突出使用与在说明书角落使用,法律评价不同。因此,企业切莫以“80%”作为决策依据,而应进行专业检索与评估。

五、举证责任与证据体系

1. 原告需完成的三层举证

第一层:权利基础——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许可合同;

第二层:近似事实——公证购买的侵权商品、网页截图、实物对比图;

第三层:混淆结果——消费者调查、市场反馈、销售额下降数据。

2. 被告常见的抗辩路径

(1)非近似抗辩:提交第三方商标、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等,证明外观合法来源;

(2)非类似商品抗辩:提交《区分表》注释、行业目录,说明商品功能差异;

(3)在先使用抗辩:提供发票、合同、宣传资料,证明在原告注册前已持续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

(4)合理使用抗辩:描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例如“本店维修苹果手机”。

六、典型案例评析(已脱敏)

【案情简介】A省B市“茶里茶外”公司注册“茶里CHALI”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C区“茶里茶里”饮品店在门店招牌、奶茶杯体突出使用“茶里CHALI”文字,并在美团平台设置“茶里CHALI官方店”关键词。

【原告主张】“茶里CHALI”经长期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高度近似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被告抗辩】1.其使用的“茶里茶里”与原告商标存在字数差异;2.奶茶现场制售属于第43类服务,与原告第30类商品不构成类似;3.原告商标显著性弱,“茶里”系描述茶叶品质。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第一,原告商标文字部分“茶里”为显著识别部分,被告使用的“茶里CHALI”与之读音、含义完全相同,构成近似;第二,被告现场制售奶茶的同时销售预包装茶叶,与原告核定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上重合,构成类似;第三,原告提交的消费者调查报告显示,七成受访者认为两者来自同一主体,可认定存在混淆。综上,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三十五万元。

七、互联网场景下的新型侵权形态

1. 关键词竞价

将他人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在推广标题及描述中隐性使用。2025年《司法解释(二)》明确:只要广告内容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即构成商标性使用,可认定侵权。

2. 短视频带货

主播在口播中模糊化使用“某某同款”“某某平替”,若背景出现与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仍可能被认定为“指示性使用超出合理限度”。

3. 小程序、APP名称

应用商店标题、图标、启动页面均属于比对范围。若名称完整包含他人注册商标,且类目相同,平台依据《电子商务法》可采取下架、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八、抗辩事由的深度运用

1. 在先使用权

要件包括: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使用标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具有一定影响。满足条件的,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实施,但不得扩大经营区域或更改商标显著部分。

2. 权利懈怠与禁止权利滥用

若商标权人明知他人使用五年以上却未及时主张,且被诉方已投入大量宣传、形成稳定市场,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请求限制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转化为提高赔偿数额。

3. 正当使用

描述商品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不受商标权约束。例如“青花椒”案,法院认为“青花椒”作为调味品名称属于公共资源,被告使用系正当描述。

九、损害赔偿的计算顺位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确立“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倍数→法定赔偿”的递进关系。2025年《司法解释(二)》将法定赔偿上限提高至五百万元,并细化举证妨碍制度:被告拒不提供财务账簿的,可推定原告主张成立。权利人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可有效解决“举证难”问题。

十、企业合规指引:从检索到监测

1. 申请前检索

通过官方数据库、专业软件进行文字、图形、声音三重检索,评估近似风险;对核心商标提前进行马德里国际注册,防止海外被抢注。

2. 使用中规范

保持商标标识与注册证一致,不得自行改变颜色、字体;对外许可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市场中监测

利用大数据监测工具,按周抓取电商平台、应用商店、短视频关键词;发现疑似侵权,先通过平台投诉快速下架,再视情节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

十一、结语:回归“混淆”本质,摒弃数字迷信

商标近似判断是一门综合艺术,而非简单算术。企业在关注“商标相似度达到多少属于侵权”的同时,更应关注消费者的真实认知。提前咨询经验丰富的苏州商标律师,做好检索、布局、监测、维权全链条管理,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既保护自身品牌,又避免踩入侵权雷区。愿所有品牌经营者都能以合规为桨、以创新为帆,驶向更广阔的商海。

本文由苏州商标律师研究团队原创,依据截至2025年9月现行有效的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司法解释撰写,仅供普法参考,苏州律师网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用于商业用途。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友情提示:提前预约可获当面免费咨

询一次(时长30分钟)

苏州专业律师友情链接

苏州市律师协会
苏州律师网 免费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咨询QQ:147836285
备案号: 苏ICP备16017884号-1
© 2016-2021 lawyer0512.net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