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0日,张某向马某借款 20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借期三个月,借款年利率24%。当日,马某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借款20万元,张某向马某预付利息12000元。2022年12月20日,张某偿还12000元利息,因余款到期未偿还,马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本金 2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向马某借款应依法清偿。马某交付借款20万元,当日收取预付利息12000元违反法律规定,实际出借本金数额应认定为188000元。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息,但当事人自行约定利息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否则,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原告马某和被告张某约定借款年利率24%,超出法律规定最高利息标准,即本案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4.6%,法院仅在合法标准利率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此,以188000元为本金,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2022年12月20日产生合法利息为6938元,而张某于该日偿还利息12000元,超出合法利息范围,其中6938元用以偿还借款利息,另5062元应冲抵借款本金,故此未归还借款本金应为182938元。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偿还马某借款本金182938元及利息(以182938 元为本金,自2022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严禁高利放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应当按照不超过法律规定最高标准计算认定利息,对于借款人已归还利息超出期间法定利息的部分是本金还是利息,借款合同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的规定,将超付利息用以抵扣借款本金;抵扣本金后仍然超过的部分,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邳州市人民法院 张冰 许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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