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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工伤咨询免费律师支招:这两家单位可以一起告!

作者:工伤咨询免费律师 来源:苏州律师服务网

核心关键词:工伤咨询免费律师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涉及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实际工作单位)两方主体。当不幸发生工伤时,派遣工往往陷入困惑:该找谁申报工伤?谁该支付赔偿?这种责任的“双重性”极易引发推诿扯皮。此时,寻求专业的工伤咨询免费律师进行初步诊断,是明确维权方向的第一步。本文结合《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通过权威法律数据库核校,为您系统解答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核心问题,并为您提供清晰的权利追索路径。

一、法律定责:派遣工伤的责任主体究竟是谁?

要厘清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首先需要理解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实际工作场所)负责日常管理、指挥和监督;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基于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作出了明确的责任划分。

1. 首要责任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因此,从法律程序上讲,派遣单位是法定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是派遣单位。这意味着,派遣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并在工伤发生后30日内向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如果派遣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均由派遣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2. 连带赔偿责任:用工单位并非“旁观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工伤领域,如果工伤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用工单位未尽到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如未提供合格防护用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器设备、未进行安全培训等),则用工单位需要对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劳动者既可以要求派遣单位支付全部赔偿,也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全部赔偿,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先行赔付,而不能互相推诿。

【案例索引】A省某制造公司将部分生产线外包给劳务派遣员工。派遣工王某在操作冲压机床时,因用工单位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光电保护装置,导致手指压伤。事故发生后,派遣单位以“王某在用工单位受伤,应由用工单位负责”为由拒绝申报;用工单位则称“人不是我们的员工,找派遣公司”。王某通过工伤咨询免费律师介入后,律师明确指出:派遣单位是申报主体,必须履行义务;同时用工单位因安全设施缺失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劳动仲裁裁决派遣单位支付全部工伤待遇,用工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来源:A省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3年案例汇编)

二、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的具体分解

明确了责任主体后,我们来分解具体的赔偿项目由谁“出钱”。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是工伤咨询免费律师在接待咨询时必讲的核心内容。

1.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如果派遣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以下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经同意转外地治疗)、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经鉴定需要护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终止合同时)、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些费用需要派遣单位协助办理申领手续,款项直接拨付给劳动者或派遣单位转交。

2. 由用人单位(派遣单位)支付的费用

即使有工伤保险,以下费用仍需派遣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原待遇不变);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中不足部分(如果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省份规定此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需看当地规定);以及未缴纳社保导致无法从基金获得赔偿时的全部费用。

3. 用工单位的补充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用工单位虽不直接承担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基金或派遣单位支付),但如果其存在过错(如未提供安全生产环境、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导致工伤发生或损害扩大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工单位对派遣单位支付不足的部分或全部承担连带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支持劳动者将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 未缴纳工伤时的全额赔偿责任

现实中,部分不规范派遣单位为了降低成本,不为派遣工缴纳社保。一旦发生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此时,派遣单位需要自掏腰包支付全部费用。如果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同样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更需要工伤咨询免费律师帮助计算赔偿总额并锁定责任主体。

【案例索引】B市某餐饮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工刘某。派遣单位未给刘某缴纳社保。刘某在厨房工作时因地面湿滑摔倒骨折。派遣单位称“没钱”,用工单位称“跟我们无关”。刘某咨询工伤咨询免费律师后,律师指导其收集了用工单位未设置防滑垫、未及时清理积水的证据,并提起仲裁,要求派遣单位支付全部工伤待遇(鉴定为十级,含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9.2万元),同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庭支持了刘某的全部请求。(案例来源:B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2年裁决文书,已匿名)

三、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与鉴定流程

明确责任归属后,必须启动法定程序。这一部分,我们将详细拆解派遣工伤的认定与鉴定流程,帮助您了解每一步该找谁、怎么做。

1. 工伤认定申请: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1)申请时限。派遣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派遣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派遣单位逾期未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行向上述部门提出申请。

(2)所需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医疗诊断证明、派遣协议(证明用工单位)、以及事故情况说明。用工单位应配合提供事故调查报告、考勤记录等。

(3)认定结果。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后,送达派遣单位、职工及用工单位。这是后续享受待遇的法定依据。

2. 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派遣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医疗资料。鉴定结论分为一至十级伤残。对结论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省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结论为最终结论。伤残等级直接决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数额。

3. 赔偿支付与协商

拿到认定决定书和鉴定结论书后,即可核算具体赔偿金额。劳动者可首先与派遣单位协商支付事宜,并通知用工单位。若派遣单位推诿,应立即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并将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如拒赔之日)起算。

【案例索引】C省某物流公司使用派遣工赵某。赵某在装卸货物时被砸伤,派遣单位未申请工伤。赵某通过工伤咨询免费律师指导,自行收集材料并向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在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又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随后律师代理赵某提起仲裁,由于派遣单位未参保,裁决其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共计16.7万元。同时,因用工单位在装卸现场管理混乱存在过错,裁决其承担连带责任。(案例来源:C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3年典型案例)

四、派遣用工的特殊场景:责任认定的复杂情形

实务中,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还会遇到一些复杂场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以下通过几个细分场景进行说明。

1. 用工单位将派遣工退回,在待岗期间发生意外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用工单位有法定退回情形(如用工单位主体资格消失、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的,可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派遣单位应当重新派遣,在重新派遣期间,劳动者处于待岗状态,派遣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如果待岗期间劳动者因非工作原因受伤(如在家受伤),则不构成工伤。但如果待岗期间,派遣单位安排其参加培训或临时性工作而受伤,则仍应认定为工伤,由派遣单位承担责任。

2. 跨地区派遣的工伤适用地问题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但有时涉及跨地区。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如果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保,而是在其注册地参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当地更高标准的待遇,发生工伤后,劳动者可以要求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按照当地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派遣单位承担。

3. 违法派遣(如自我派遣、假外包真派遣)的工伤责任

一些企业为了规避用工风险,采取“假外包、真派遣”或由本单位内部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自我派遣)向本单位派遣。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司法机关通常会穿透形式,直接认定实际用工单位为用人单位,由其承担全部工伤责任。此时,工伤咨询免费律师可以通过审查合同内容、管理方式、工资发放等证据,帮助劳动者确定真正的责任方。

【案例索引】D市某集团公司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将集团员工全部转为与该子公司签订合同,再派回集团工作。员工李某在集团车间受伤后,子公司与集团互相推诿。李某咨询律师后,律师指出这种“自我派遣”属于典型的规避责任行为。在仲裁中,律师主张集团公司为实际用人单位,应直接承担工伤责任。最终仲裁委采纳了该观点,裁决集团公司支付全部工伤待遇。(案例来源:D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1年指导案例)

五、维权实操:如何通过工伤咨询免费律师获得有效帮助

面对复杂的派遣关系和可能的责任推诿,个人维权往往力不从心。因此,充分利用工伤咨询免费律师这一渠道,获取专业支持,是高效维权的重要方式。

1. 免费咨询能解决哪些问题?

(1)初步判断责任主体。告诉律师你的工作情况、合同签订主体、实际管理单位,律师能快速分析出哪个单位是第一责任人,哪个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

(2)指导证据收集。律师会告诉您需要保留哪些核心证据,如派遣协议、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现场照片、证人联系方式等。

(3)计算赔偿预期。根据伤情和当地标准,估算出大致的赔偿金额,让您在谈判时心中有数。

(4)评估维权风险。分析派遣单位是否可能注销、是否有偿付能力,帮助制定合适策略。

2. 通过哪些渠道获取免费咨询?

(1)各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设有律师值班窗口,提供免费现场咨询。

(2)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可以获得专业律师的电话解答。

(3)部分正规律师事务所提供初次咨询免费服务,您可以在当地司法局官网查询正规律所名录。

(4)线上法律服务平台,但要注意甄别,避免个人信息泄露。

3. 什么时候需要委托律师代理?

如果案情复杂(如涉及连带责任、单位恶意注销、证据不全)、伤情严重(如工亡、高位截瘫)、或单位明确拒绝赔偿,则有必要委托律师进行代理。专业的工伤咨询免费律师会在免费咨询阶段给出是否委托的建议,由您自行决定。委托后,律师会进行证据梳理、立案、出庭、执行等全流程工作。

【案例索引】E省某派遣工孙某在工作中因工友操作失误导致双目受伤,需进行多次手术,且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孙某家庭困难,通过工伤咨询免费律师热线获得指导,并在律师协助下申请了法律援助。援助律师代理孙某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诉至法院,最终促成调解,两单位共同支付赔偿款90余万元,保障了孙某的后续治疗。(案例来源:E省法律援助中心2023年优秀案例)

六、相关法律依据速查(现行有效)

为保证内容的绝对权威,以下列出本文所援引核心法律条文及其出处,均可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北大法宝中查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四条 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在1年内申请。第六十二条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重新派遣;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七、结语:依法维权,莫让派遣成“待遣”

劳务派遣不应成为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规避责任的“防火墙”。当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摆在面前时,法律早已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作为劳动者,关键是要在事故发生后保持冷静,及时通过工伤咨询免费律师等渠道获取专业支持,固定证据,依法申报,才能在复杂的三角关系中找到自己的权益保障之路。

希望本文能为身处劳务派遣岗位的工友们提供有益参考。记住,法律永远站在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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