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16年6月,泰州的李先生被某平台聘为外卖配送员,派送站点位于姜堰某商贸城的外卖配送站,李先生通过配送站授权,进入APP注册外卖骑手,从事外卖送餐工作。但是,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这家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责任,以第三人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的形式发放工资。2018年5月的一天,李先生在派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李先生要求享受工伤待遇,但这家外卖平台并不同意。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先生向泰州市姜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了帮助。
【简要评析】
李先生要申请工伤,享受工伤待遇,首先要确认与这家外卖平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庭审中,外卖公司辩称:外卖小哥并不接受平台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约束,不进行考勤,自备交通工具,根据客户的要求送完配餐即完成工作,与平台公司属于承揽关系。律师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为李先生一旦接单,须按照外卖公司的要求,穿具有公司标识的工作服,携带具有公司标识的工具箱,这些标识使客户有理由相信李先生是代表外卖公司从事配送工作。而且,送餐时间、流程、规范用语等均受公司制定的奖惩制度的约束和管理,因故不能接单需向站点负责人请假报备。双方之间并非承揽关系。
外卖平台是互联网经济发展模式下发生的新业态企业,经营和用工的方式呈现出了智能化的特点,就业人员在工作内容、职业特色等方面与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存在一定的差距,公司借助其对商铺接单信息和派单技术的掌握权,在与员工的用工关系中处于一种强势地位,双方之间具有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的从属性。
李先生向法院提交了收入证明、骑手信息、上下班考勤记录、辞退短信、配送站微信工作群、电脑派单统计等一系列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该案经多次庭审,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李先生与这家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请。
“互联网+”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就业形态和雇佣关系也在经历深刻转型,工作形式日益灵活。这些灵活的用工方式与传统劳动关系下的工时制度无法完全匹配,劳动关系的确认裁判标准不一,具有争议性。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李先生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工伤赔偿。如果您也有类似的问题,可以考虑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会安排律师提供免费服务。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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