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运输行业中,车辆挂靠现象十分普遍。然而,当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由谁承担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将结合专业法律知识和实际案例,深入解析挂靠车辆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帮助您全面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并提供实用建议。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通过苏州交通律师获取专业法律帮助。
挂靠车辆是指实际车主(挂靠人)将自己购买的车辆登记在具有运输经营资质的单位(被挂靠人)名下,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并向被挂靠人支付一定管理费用的车辆运营模式。
这种运营模式在公路货运、客运、出租车等行业较为常见。挂靠关系的建立通常基于双方签订的挂靠协议,但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具体内容可能因约定不明或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争议。
1. 公司化挂靠:实际车主将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以公司名义办理运营手续,实际车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定期向公司缴纳管理费。
2. 个体工商户挂靠:实际车主将车辆登记在个体工商户名下,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3. 联营挂靠:多个实际车主共同将车辆挂靠在一家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名下,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提示:挂靠车辆的运营模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实际车主的经营活动,但也带来了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潜在的法律风险。建议在建立挂靠关系前,咨询苏州交通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挂靠人作为实际驾驶车辆的人员或车辆的实际控制人,通常直接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因为挂靠人对车辆具有实际支配权,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被挂靠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可能被认定存在过错,从而承担连带责任:
1. 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人无相应资质或条件,仍允许其挂靠。
2. 被挂靠单位未对挂靠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监管,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3. 被挂靠单位未对挂靠司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4. 被挂靠单位在挂靠协议中存在规避法律责任的不合理条款。
挂靠车辆通常会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商业三者险的赔偿则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如果挂靠协议中对保险责任有特别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某实际车主(挂靠人)将自己购买的货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被挂靠单位),并以物流公司的名义办理了运营手续和保险。某日,挂靠人驾驶该货车因超速行驶,与前方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小轿车司机受伤,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挂靠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轿车司机将挂靠人、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小轿车司机人民币25万元;挂靠人承担剩余5万元的赔偿责任,物流公司因未对挂靠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监管,存在过错,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根据挂靠协议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内部进行责任划分。
1. 挂靠协议的约定:如果挂靠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事故发生后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内部责任划分。
2. 法律规定的补充:如果挂靠协议中未对责任分担作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例如,被挂靠单位因未尽到安全监管义务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对外责任承担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应当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选择仅起诉挂靠人,也可以选择仅起诉被挂靠单位,还可以将两者同时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通常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两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挂靠车辆转让后的责任承担:如果挂靠车辆在事故发生前已经转让给他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挂靠情形下实际车主的责任认定问题的复函》,实际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挂靠单位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 挂靠车辆被盗抢后的责任承担:如果挂靠车辆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某实际车主将自己购买的客车挂靠在某客运公司,并以客运公司的名义办理了运营手续和保险。某日,挂靠司机因疲劳驾驶,与路边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挂靠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行人各项损失人民币40万元;挂靠人承担剩余10万元的赔偿责任,客运公司因未对挂靠司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存在过错,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内部责任划分中,挂靠人与客运公司根据挂靠协议的约定,由挂靠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客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挂靠车辆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较为复杂,涉及多个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建议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联系苏州交通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诉讼支持。
某实际车主将自己购买的货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并以物流公司的名义办理了运营手续和保险。某日,挂靠人驾驶该货车因严重超载,行驶至某桥梁时,桥梁坍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交警部门认定,挂靠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桥梁管理单位负次要责任。受害人将挂靠人、物流公司和桥梁管理单位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人民币150万元;挂靠人承担剩余300万元的赔偿责任,物流公司因未对挂靠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监管,允许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存在过错,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桥梁管理单位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
某实际车主将自己购买的出租车挂靠在某出租车公司,并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办理了运营手续和保险。某日,挂靠司机因酒后驾驶,与前方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司机和乘客受伤,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挂靠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小轿车司机和乘客将挂靠人、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0万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人民币50万元;挂靠人承担剩余30万元的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因未对挂靠司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存在过错,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实际车主将自己购买的货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并以物流公司的名义办理了运营手续和保险。某日,挂靠人将货车转让给另一实际车主,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告知物流公司。新实际车主驾驶该货车因刹车失灵,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多人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新实际车主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将新实际车主、原挂靠人、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人民币70万元;新实际车主承担剩余30万元的赔偿责任,原挂靠人因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存在管理疏忽,承担10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物流公司因未对挂靠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监管,存在过错,承担10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1. 选择信誉良好的被挂靠单位:在选择被挂靠单位时,应当考察其资质、管理水平、安全记录等,选择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单位进行合作。
2. 签订详细的挂靠协议:挂靠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分担比例、保险费用承担、安全监管责任等内容。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出现无效条款。
3. 购买足额保险:挂靠人应当为车辆购买足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确保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由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
4. 加强安全意识:挂靠人应当定期参加安全培训,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1. 严格审查挂靠人资质:被挂靠单位应当对挂靠人的驾驶资质、车辆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挂靠人具备合法的运营条件。
2. 加强安全监管:被挂靠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管制度,对挂靠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挂靠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3. 明确挂靠协议内容:挂靠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分担比例、保险费用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等内容。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出现无效条款。
4. 购买补充保险:被挂靠单位可以考虑购买补充保险,如雇主责任险、商业综合险等,以分散潜在的法律风险。
某物流公司为了避免挂靠车辆发生事故后的法律风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严格审查挂靠人的驾驶资质和车辆状况;与挂靠人签订详细的挂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对挂靠车辆进行月度检查;组织挂靠司机参加季度安全培训;为所有挂靠车辆购买了高额的商业三者险。
通过这些措施,该公司在挂靠车辆管理中有效降低了事故发生率,并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合理分担赔偿责任,避免了因事故导致的企业经营风险。
挂靠车辆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较为复杂,涉及挂靠人、被挂靠单位、保险公司等多个法律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挂靠人通常作为实际侵权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比例,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1. 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在建立挂靠关系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签订详细、合法的挂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担比例。
2. 挂靠人应当加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3. 被挂靠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管制度,对挂靠车辆和司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培训,避免因管理疏忽导致法律风险。
4. 无论是挂靠人还是被挂靠单位,都应当购买足额的保险,以分散潜在的法律风险。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5. 如果您在挂靠车辆管理或交通事故赔偿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及时联系专业的交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通过苏州交通律师,您可以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诉讼支持,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咨询电话:13812605387
·律所名称: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苏
州中心A座8楼
·友情提示:提前预约可获当面免费咨
询一次(时长3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