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机动车的普及,交通事故发生率也大幅提升,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引起的贬值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11月22日16时,被告张某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交叉路口,遇原告尹某驾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原告车辆左侧两个车门受损。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尹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至4S店进行了维修,更换了左侧两个车门,保险公司赔付了车辆修理费。后,尹某以其车辆受损,造成车辆贬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车辆贬损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的车辆贬损费用能否得到支持?所谓贬值损失是指车辆经过维修后,仍存在技术性能下降等不可恢复的损失。本案中原告的车辆从受损情况来看,车辆一侧两个车门受损,进行了更换,该损失虽维修金额不低,但是仍属于广义范围内的剐蹭事故,并未对车辆整体的安全性造成严重隐患,在维修完成后,车辆可以正常使用,其性能、质量没有显著降低。同时该车辆购买时间为2018年,时间较长,本身车辆就存在较大的贬值,故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对车辆贬损费用原则上不支持,除非有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才会考虑。所谓极少数、极端情形,一般是指新购买的车辆,如六个月之内的新车,发生的损失必须是严重的车损,即使修理完毕,还是会影响到车辆的整体性能,对于一般的事故,主张车辆贬损费用难以得到支持。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朱啸轩 周戴伽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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