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的日常接线中,“定向减资方式退股”长期位列公司股权结构优化咨询前五。创始人、投资人、财务总监普遍关心:能否只减少特定股东出资而不影响其他股东?减资对债权人有什么影响?工商如何一次性完成变更?
场景一:创始股东A拟退出,其余股东B、C希望以定向减资方式回购其股权,避免新增股权稀释。 场景二:私募基金投资满五年触发回购条款,目标公司净资产不足,各方协商以减资方式实现基金退出。 场景三:员工持股平台LP要求退伙,GP提出先将平台对公司的出资定向减少,再向LP返还财产。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条款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减资回购并注销特定股东股份提供依据。
2024年7月施行的配套细则明确:定向减资无需全体股东同比例,但应在股东会决议中载明减少的出资额、股东名称及减资后的股权结构。
定向减资是指公司仅减少特定一名或数名股东的出资额,其余股东出资额保持不变,从而实现特定股东退出或股权结构调整。
公司章程未禁止定向减资;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净资产足以覆盖减资对价;债权人无异议或已妥善安排债务。
回购需公司先取得股份再注销;股权转让是股东间交易,不影响注册资本;定向减资直接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对应股份。
由拟退出股东或公司董事会提出减资动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净资产不低于减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自决议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三十日内省级以上报纸公告。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
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拟退出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减资对价依据,防止抽逃出资嫌疑。
公司与退出股东签署《定向减资协议》,明确减资金额、支付时间、税务处理、违约责任。
向市场监管局提交减资决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债权人公告证明、章程修正案等材料,一次性完成注册资本及股东名册变更。
自然人股东减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税;企业股东计入投资收益;涉及外资的,需办理FDI减资外汇登记。
案例示范: 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A持股30%,拟通过定向减资退出。经审计,公司净资产1200万元。股东会决议:减少A出资300万元,减资后注册资本700万元,A获得减资对价360万元。公告期内无债权人异议,工商一次性完成变更。
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的,公司可选择一次性清偿或提供等值担保;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协商延期减资或终止程序。
减资对价高于净资产、未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减资后公司资不抵债,均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股东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减资完成后,应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减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常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需说明方法选择理由及关键参数。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时,按净资产折价减资;溢价减资需全体股东书面确认并承担潜在税务成本。
评估基准日至减资完成日期间的损益由全体股东按减资前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
减资所得=减资对价-原始出资-合理税费,适用20%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计入投资收益,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若减资对价低于账面投资成本,可确认投资损失。
减资协议按万分之二点五贴花;工商变更登记免收印花税。
“公司可以减少特定股东的出资额,无需其他股东同比例减少,但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并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载明减资原因、减资股东、减资金额、减资后股权结构、债权人公告安排、异议处理机制。
包括减资对价、支付节点、税务承担、陈述与保证、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条款。
未通知债权人、公告期不足、评估报告过期,均可能导致减资被撤销。
减资完成后公司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股东需在减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虚假评估、隐瞒债务,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股东及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会决议、减资协议可采用电子签章,提高文件流转效率。
将债权人公告上传司法区块链,确保公告时间、内容不可篡改。
多地市场监管局开通“一网通办”,可在线提交减资材料,实时查询进度。
评估减资可行性、设计交易结构、起草配套文本。
指导审计评估、债权人公告、异议处理、工商变更。
出具法律意见书、税务筹划、后续争议解决。
“定向减资方式退股”是股东退出与股权优化的有效工具,但前提是“程序合规、债权人保护、税务合规”。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提示:先评估净资产与债务,再启动股东会决议;先完成债权人公告,再进行工商变更;先锁定税务成本,再支付减资对价。用严谨程序护航商业决策,让每一次股权调整都经得起时间与监管的考验。
·首席律师:刘逢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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