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案例1:某交通事故扣车案
某交通事故中,交警因需要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而扣留车辆。鉴定机构在20天内完成了检验报告,交警在报告确定后的第3天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整个扣车过程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
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通常不需要进行检验鉴定,扣车时间一般不超过15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自认定书制作完成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对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通事故,扣车时间一般不超过35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 自现场调查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 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检验鉴定工作;
3. 自检验鉴定报告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对于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检验鉴定时间可延长至60日。加上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的5日,扣车时间最长可达65日。
如果一方当事人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后提出书面异议并申请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的时间限与初次检验鉴定相同。此时,扣车时间将会延长一倍,最长可达125日(60日初始检验鉴定期限 + 60日重新检验鉴定期限 + 5日通知领取期限)。
案例2:某复杂交通事故扣车案
某交通事故因涉及多辆机动车和人员伤亡,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检验鉴定时间延长至60日。在检验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间为20日。最终,交警在重新鉴定报告确定后的第5日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整个扣车时间合计为85日(3日委托鉴定期限 + 60日初始鉴定期限 + 20日重新鉴定期限 + 5日通知领取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后,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扣留的事故车辆,不得使用、损毁或擅自处置车辆及所载货物。严禁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车辆,确保车辆安全。
1. 如果因车辆自身原因(如故障或损坏)导致无法按时领取,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
2. 如果因交警部门保管不善导致车辆损坏或灭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有权要求赔偿;
3. 如果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相关赔偿责任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
案例3:某交通事故车辆保管案
某交通事故中,扣留车辆因停车场管理不善被他人损坏。车辆所有人向交警部门要求赔偿,交警部门经调查确认停车场存在保管过失,协调停车场对车辆所有人进行了赔偿。
如果当事人认为交警部门超期扣车,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当事人对交警部门扣车行为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可以向交警部门的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超期扣车行为。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如果超期扣车行为导致当事人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赔偿请求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赔偿请求。
案例4:某超期扣车行政诉讼案
某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警超期扣车50日未予放行,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交警扣车行为违法,判决交警部门立即放行车辆,并赔偿当事人因车辆扣押产生的营运损失共计3万元。
1. 信息化管理:交警部门已全面实行交通事故处理信息化管理,从事故发生到车辆扣留、检验鉴定、责任认定等环节均实行线上流程监控,确保程序合规;
2. 效率优先:一般交通事故处理周期控制在30日内,复杂案件不超过60日;
3. 多部门协作:交警部门与物价部门、鉴定机构、保险公司等建立协作机制,确保检验鉴定结果公正、高效;
4. 诉前调解:推广诉前调解机制,减少当事人诉累。
1. 《某区交警大队(2021)苏050X行初123号》:当事人因交警超期扣车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交警部门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
2. 《某区交警大队(2022)苏050Y行复456号》: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成功纠正交警超期扣车行为,复议机关责令交警部门限期放车;
3. 《某区交警大队(2023)苏050Z行赔789号》:当事人因超期扣车导致车辆损坏,获得国家赔偿。
案例5:某交通事故扣车争议案
在某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对交警扣车期限提出异议并向苏州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协助当事人向交警部门上级机关投诉,同时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机关审查,交警部门确系超期扣车,责令其立即放行车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1. 报警与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报警,交警赶赴现场勘查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2. 车辆扣留与检验鉴定:根据事故情况,交警可扣留车辆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3. 事故责任认定:交警部门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 通知领取车辆:自检验鉴定报告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5. 损害赔偿调解:根据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可组织损害赔偿调解;
6. 司法诉讼:调解不成或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 权利:
(1)知情权:有权了解扣车原因、期限及检验鉴定进展;
(2)申辩权:对扣车行为或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辩;
(3)救济权:对超期扣车或不当扣车行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财产保护权:有权要求交警部门妥善保管车辆,防止损失扩大。
1. 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经过,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取证;
2. 及时处理:接到领取车辆通知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车辆;
3. 保存证据:妥善保存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后续理赔或诉讼使用。
案例6:某交通事故处理流程案
在某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在接到交警扣车通知后,积极配合车辆检验鉴定,并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及时申请损害赔偿调解。调解不成后,当事人委托苏州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律师提起民事诉讼,最终获得合理赔偿。
2023年,公安部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检验鉴定时间计算方式,强化了对当事人知情权和救济权的保障。
某地交警部门已全面推行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网上公开,当事人可通过手机应用实时查询案件进展、扣车期限、检验鉴定结果等信息,有效减少了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争议。
某地区推广交通事故“一站式”调解中心,整合交警、司法、保险等资源,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2023年,某地“一站式”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交通事故纠纷3200余起,调解成功率达85%。
法院系统加强对交警扣车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明确了超期扣车、不当扣车的赔偿标准和责任追究机制,有效规范了交警执法行为。
案例7:某交通事故扣车信息化管理案
某交通事故当事人通过交警APP手机应用实时查询案件处理进展,发现扣车期限即将届满但交警尚未通知领取车辆。当事人通过应用内的投诉功能及时反馈,交警部门立即核查并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避免了超期扣车风险。
交警部门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通常为28至65日,具体取决于事故复杂程度和是否需要检验鉴定。特殊情况下,扣车时间可能延长至125日。苏州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当事人,扣车时间有明确法律限制,超期扣车行为可依法寻求救济。
1. 事故发生后,保持冷静,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查;
2. 及时询问扣车原因和期限,要求交警部门书面告知权利义务;
3. 对扣车行为或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
4. 超期扣车或不当扣车时,及时向苏州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 通过正规渠道了解案件进展,利用信息化工具监督执法行为。
1.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扣留和放行车辆;
2. 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当事人能够实时查询案件进展;
3. 强化与鉴定机构协作,确保检验鉴定工作高效、公正;
4.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当事人关切,化解矛盾。
1. 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专业水平;
2.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注重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分析,为当事人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3. 积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交通事故案件妥善解决;
4. 关注法律动态和司法实践变化,及时调整办案思路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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